某大学化学系的高才生,分配到一中学任教高中化学,他每节课尽心讲授,渴望将其化学才智传授给学生。但结果却事与愿违,学生埋怨教师讲的东西他们无法理解,老师责备学生太笨,自己的苦心得不到回报。试以教学原理分析这一现象。
A.这件事是让你去做好呢?还是让我去做好呢?
B.你要不断进步、识字、生产
C.张华考上北京大学,在化学系学习;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读机械制造专业;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前途。
D.现代画家徐悲鸿笔下的马,正如有的评论家说的那样,“形种兼备,充满生机。”
下列语句中标点符号使用正确的一项是()
A、这件事是让你去做好呢?还是让我去做好呢?
B、你要不断进步、识字、生产
C、张华考上北京大学,在化学系学习;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读机械制造专业;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前途。
D、现代画家徐悲鸿笔下的马,正如有的评论家说的那样,“形种兼备,充满生机。”
老师在讲句子中标点符号的用法时,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冒号的用法,举出以下例子,其中用法不正确的是()。
A、他心里想着:这个女孩子完全有条件成为一个优秀的歌唱家,我几乎犯了错误!
B、一般地说:作品最容易犯的毛病是,人物太多,故事性不强。
C、朋友有点不好意思地解释说:买这座大房子时,我的孩子们还在上学,如今都成家立业了。
D、张华考上了北京大学,在化学系学习;李萍进了中等技术学校,读机械制造专业;我在百货公司当售货员:我们都有光明的前途。
某校理学员五个系列每年录取人数如下表
今年与去年相比,物理系平均分没变,则理学员录取平均分升高了
(1)数学系录取平均分提高了3分,生物系录取平均分降低了2分
(2)化学系录取平均分提高了1分,地理学系录取平均分降低了4分
以下诸项结论都是东方理工学院学生处根据各个系收到的1997~1998学年度助学金申请表综合得出的。在此项综合统计做出后,因为落实灾区政策,有的系又收到了一些学生补交上来的申请表。以下哪项结论最不可能被补交助学金申请表的新事实所推翻?
A.汽车系仅有14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至少有5700元。
B.物理系最多有7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为2800元。
C.数学系共有8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等于3000元。
D.化学系至少有5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多于2000元。
以下诸项结论都是东方理工学院学生处根据各个系收到的1997—1998学年度奖、助学金申请表综合得出的。在此项综合统计做出后,因为落实灾区政策,有的系又收到了一些学生补交上来的申请表。以下哪项结论最不可能被补交奖、助学金申请表的新事实所推翻?
A.汽车系仅有14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至少有5700元。
B.物理系最多有7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为2800元。
C.数学系共有8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等于3000元。
D.化学系至少有5名学生交申请表,总申请金额多于2000元。
在近代中国的时代变迁中,个人的无奈与抗争折射了民族的命运,也反映了中国近代工业化之路的曲折历程。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范旭东,1883年10月24日出生在湖南湘阴县,幼年丧父,生活十分贫困。1900年东渡日本留学。他当时的校长酒井对他说了一句话:“俟君学成,中国早亡矣。”范旭东深受刺痛,决心改学更有强国之用的学科,1910年他以优异成绩毕业于京都帝国大学理科化学系。
——《范旭东小传》
材料二 1915年,范旭东在天津创办久大精盐公司,股本5万元。那时的中国,无法自己制造精盐,被嘲笑为“食土民族”,精盐市场,长期被英商和日商垄断,于是他在塘沽的渔村开始研制精盐,很快令纯度达到90%以上。范旭东亲笔设计了一个五角形的商标,起名“海王星”。久大精盐很快遭到国内外盐商的围剿,日商在报纸上散布“海王星”有毒的谣言……久大精盐在很长时间内无法销到长江以南,范旭东甚至还被军阀绑架,靠他的总长哥哥四处斡旋才被放了回来。
——李沛霖《民国时期远东第一》
材料三 1912年民国初建,百废待兴,“实业救国”成为诸多仁人志士挽救民族和国家的一种选择,特别是民国政府对事业的鼓励更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刚刚回国的范旭东于1915年创办久大精盐公司,在1917年销出精盐1万担,1923年增加到4万多担,1936年达到顶峰,约50万担。
——摘编自《历史教学》第2016年第3期
材料四 抗战爆发后,新的久大精盐厂在四川自贡宣告成立,他的盐碱公司受到诸多的困难和阻挠,一直没有打开局面,最终也没有重现战前面貌……范先生的半生坎坷,象征了数十年来中国民族工业的坎坷!中国如不能独立自主,中国政治如不能独立自主,中国政治如不能走上民族的道路,则民族工业是没有方法发展的……假如范先生的心血是灌溉在民主国家的土壤里,我们知道他的果实一定比现在更加丰硕,更加美丽!
——1945年10月6日《新华日报》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范旭东赴日留学且选择理科化学系的原因。
(2)据材料二,指出久大精盐公司当时面临何种处境?
(3)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久大精盐公司在1915~1923年期间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
(4)材料四中范旭东的企业最终“没有重现战前面貌”说明了什么问题。
A.小江专营户外运动服装批发,他采用薄利多销策略,主动制定比同市场其他商户略低的价格,所经营店铺逐渐成为该批发市场最大的户外运动服装店
B.小齐从事过工程师、教师等多个职业。读研究生时学习了管理工程、人事管理等课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融会了他过去学到的所有知识,他毕业后在此领域大获成功
C.小刘是人力资源专业研究生,上学期间他为多家企业免费做过策划和项目设计,毕业时,由于经验丰富,他顺利进入一家全球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D.小李是化学专业本科生,大二时他利用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机会,给多名高中生进行家教,后来以专业第一的成绩考上了化学系的研究生
有位姑娘想要学习绣花作为谋生手艺,但她买不起针钱和面料,也无师可拜。她花了十年时间,免费为他人绣花,用他人提供的绣花材料,练就出色的绣花技艺,打出了名声,也积累了大量图样。十年后她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为人绣花,仍然有很多顾客。有学者由此提出绣花理念,即一个人的职业生涯开始时,可以借助他人的“资源”,义务或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提供资源者工作,借此完成自己技能、关系、资金及其他资源的积累,获取职业发展的成功。
根据上述定义,以下符合绣花理论的是:
A.小江专营户外运动服装批发,他采用薄利多销策略,主动制定比同市场其他商户略低的价格,所经营店铺逐渐成为该批发市场最大的户外运动服装店
B.小齐从事过工程师、教师等多个职业,读研究生时学习了管理工程、人事管理等课程。管理工作融会了他过去学到的所有知识,他毕业后在此领域大获成功
C.小刘是人力资源专业研究生,上学期间他为多家企业免费做过策划和项目设计,毕业时,由于经验丰富,他顺利进入一家全球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D.小李是化学专业本科生,大二时他利用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机会,给多名高中生进行家教,后来以专业第一的成绩考上了化学系的研究生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本案的被告是否适合?为什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被告提供的证据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