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视

河北红高粱影视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影视部共同投资,联合拍摄了电视连续剧《红河》,约定该剧的无线电视播放和发行权及其收益属于红高粱影视公司所有;有线电视的版权和版权收益归中央电视台影视部。河北某电视台甲在中央电视台某频道播放《红河》时录制了全剧,并在其无线电视台上播放,同时插播了商业广告。红高粱影视公司与河北某电视台甲发生了著作权纠纷,诉至法院。
1.电视剧《红河》的著作权归谁?
2."红高粱影视公司对《红河》享有何种权利?
"
3."河北某电视台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侵犯了谁的权利?
"
与无线电视相比,有线电视的传播特点是【】
A.节目容量大B.节目质量高C.具有双向传播的可能D.可提供多种服务E.可成为普通公众上网的工具之一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直径不应小于(),扁钢截面不应小于(),其厚度不应小于()。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在市场经济因素中,公路、铁路、无线电视大都是由国家而不是私人来投资的,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是,上述部门( )。

A.具有负外部性的特征

B.属于垄断行业

C.关系着国计民生

D.属于公共物品的生产部门

在市场经济国家,公路、地铁、无线电视大都是由国家而不是由私人来投资的,其合理的解释是,上述部门()。

A.属于垄断性行业

B.届于公共物品的生产部门

C.具有负外部性的特点

D.关系着国计民生

在市场经济国家,公路、铁路、无线电视大都是由国家而不是私人来投资的,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是,上述部门是()
A.属于垄断性行业
B.具有负外部性的特点
C.属于公共物品的生产部门
D.关系着国计民生

在市场经济国家,公路、铁路、无线电视大都是由国家而不是由私人来投资的,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是,上述部门( )。
  • A属于垄断性行业
  • B具有负外部性的特点
  • C属于公共物品的生产部门
  • D关系着国计民生
在市场经济国家公路铁路无线电视大都是由国家而不是由私人来投资的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是上述部门
  • A属于垄断性行业
  • B具有负外部性的特点
  • C属于公共物品的生产部门
  • D关系着国计民生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可由下列()中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A.独立避雷针;B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c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D.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金属杆。
在市场经济国家,公路、地铁、无线电视大都是由国家而不是由私人来投资的。其合理的经济学解释是:( )。

A.上述部门属于垄断性行业

B.上述部门属于公共物品的生产部门

C.上述部门具有负外部性特点

D.上述部门关系国计民生

建筑物防雷接闪器可由下列()中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A、独立避雷针;B、B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C、c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D、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金属杆。

下列关于地面电视的正确表述有()

A、地面电视是利用地面的发射台和传输设备播放电视信号的一种方式

B、地面电视包括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

C、地面电视的覆盖范围非常广阔

D、为使相邻地区的电视信号不互相干扰,不能使用相同和临近的频率

E、同一地区能使用的频率不足10个

以下关于地面电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地面电视是利用地冇的发射台和传输设备播放电视信号的一种方式
B.地面电视包括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
C.地面电视的覆盖范围非常广阔
D.为使相邻地区的电视信号不互相干扰,不能使用相同和临近的频率
E.同一地区能使用的频率不足10个
某中学教室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下列哪些屋顶上金属物宜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
(A)高2.5m、直径80mm、壁厚4mm的钢管旗杆
(B)直径为50mm、壁厚2.0mm的镀锌钢管旗杆
(C)直径为16mm镀锌钢管爬梯
(D)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杆上的接闪器

以下关于地冇电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地面电视是利用地冇的发射台和传输设备播放电视信号的一种方式
  • B.地面电视包括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
  • C.地面电视的覆盖范围非常广阔
  • D.为使相邻地区的电视信号不互相干扰,不能使用相同和临近的频率
  • E.同一地区能使用的频率不足10个
某中学教学楼属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下列屋顶上哪些金属物宜作为防雷装置的接闪器?()(A)高2.5m、直径80mm、壁厚为4mm的钢管旗杆(B)直径为50mm,壁厚为2.0mm的镀锌钢管栏杆(C)直径为16mm的镀锌圆钢爬梯(D)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功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

香港无线电视宣布,邵逸夫爵士1月7日在香港家中安详离世,邵逸夫对国内教育事业做出的杰出贡献,让他的名字不仅镌刻在一座又一座的教学楼,更镌刻在千万学子的心里。邵逸夫也许会开创一项历史,那就是,他终将被人永远铭记,不是因为他影视事业的成功,而是因为他慈善事业的伟大;不是以实业家的身份,而是以慈善家的身份。邵逸夫被人永远铭记是因为他()。

A、在正确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实现了自我价值

B、在正确的价值选择基础上做出了正确的价值判断

C、在个人与社会有机统一中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

D、自觉遵循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树立了正确价值观

默多克的十个重要管理技巧关注默多克,不因他是“传媒大亨”,财大气粗,名声赫赫。关注默多克,只为他让我们领教了什么是一流企业家的气魄和智慧,什么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技巧,什么是新经济时代的未来眼光。1953年,22岁的默多克在伦敦《每日快报》开始了其新闻生涯。在随后的60多年里,默多克不断收购更多的报纸、更多的电视台。他所创建的新闻集团是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综合性传媒公司之一,净资产超过400亿美元,集团经营的核心业务涵盖电影、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广播,报纸、杂

影响个体成功的人格特征有哪些?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199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78万元。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油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1995年2月,中录总社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一》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年4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在围内的地面无线电视(非上星)播映权作价340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年8月,被告与宏有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25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可发行"的证明。1997年16日至31日,山东电视台卫星节目在每日22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90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