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领事馆

[多选]()都有权签发J-2签证
A.邯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B.我驻美大使馆
C.我驻米兰总领事馆
D.我驻港澳签证机关

关于“间岛日本总领事馆”的正确选项是(  )。

A、旧址位于通化柳河县

B、旧址位于龙井镇吉胜街

C、是掠夺通化地区经济资源的大本营

D、由日本外务大臣亲自管辖

9月27日,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老挝南欧江项目二期一级水电站移民新村交接仪式正式举行。老挝琅勃拉邦省政府、中国驻琅勃拉邦总领事馆和当地村民代表等出席仪式,见证两个移民新村揭牌、交接。()

因游客非正常死亡,需要进行遗体解剖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需死者亲属提出和签名的遗体解剖书面申请

B、需死者所属的外国驻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的官员签名的遗体解剖书面申请

C、需死者所在团队的领队提出和签名的遗体解剖书面申请

D、遗体解剖书面申请应该一式数份

1948年,沈阳军管会及公安人员进入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进行检查,并收缴无线电收发报机9台,后来公安机关证明,这里是当时美国在东北间谍网的一个指挥点,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新中国制定的外交方针是

A.“一边倒”   B.求同存异

C.“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   D.和平共处

 

2003年2月,被告人孟某通过他人介绍,伪造了王某、李某等多人为上海某机电有限公司在职员工,并且伪造王某、李某等人受该机电公司派遣前往日本进行商务活动的《派遣书》以及日本总公司的《招聘理由书》、《身份保证书》、《查证申请人名簿》等虚假材料,并通过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骗得3份商务签证,随后分别出售给上述多人,共收取人民币20万元。同年4月,上述等人持证非法处境。请分析本案中孟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依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公民李某在购得一辆新轿车后,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汽车牌照
B.王某在购得秦某的房屋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C.李某为新出生的儿子欢欢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D.江西籍中国公民王某在获得耶鲁大学全额奖学金的入学通知书后,到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办理留学签证事宜
题目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依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
A:公民李某在购得一辆新轿车后,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汽车牌照
B:王某在购得秦某的房屋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C:李某为新出生的儿子欢欢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D:江西籍中国公民王某在获得耶鲁大学全额奖学金的入学通知书后,到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办理留学签证事宜

11月2日下午,上海豫园桂花盛开,丹桂飘香。来自日本东京、大阪、京都、名古屋、群马县、山形县、大分县等近百吟诗爱好者与上海吟诗爱好者共数百人,在上海豫园古戏台举行97上海中日吟诗会。正当吟诗会开幕之际,谢晋导演在顾问胡晓秋先生的陪同下,风度翩翩来到会场,人们都将目光聚焦于他,感到特别高兴,有的亲切喊他:“谢导!您好!”有的走上前去和他握手。他向大家点头微笑,挥手致意。时任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总领事的桥本逸男先生久仰谢晋大名,见他来到,感到意外和喜悦,上前和他握手寒暄。

甲、乙两国建有外交关系,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使馆区域、大使官邸、领事区域均纳入征用规划范围。对此,乙国作出了保障外交使馆、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使领馆给予了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搬迁措施

B、即使大使官邸不在使馆办公区域内,乙国也不可采取强制征用搬迁措施

C、在作出上述安排和补偿的情况下,乙国仍不能征用甲国总领事官办公区域

D、甲国总领事馆馆舍在任何情况下均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

第2篇  11月2日下午,上海豫园桂花盛开,丹桂飘香。来自日本东京、大阪、京都、名古屋、群马县、山形县、大分县等近百吟诗爱好者与上海吟诗爱好者共数百人,在上海豫园古戏台举行97上海中日吟诗会。正当吟诗会开幕之际,谢晋导演在顾问胡晓秋先生的陪同下,风度翩翩来到会场,人们都将目光聚焦于他,感到特别高兴,有的亲切喊他:“谢导!您好!”有的走上前去和他握手。他向大家点头微笑,挥手致意。时任日本驻上海总领事馆总领事的桥本逸男先生久仰谢晋大名,见他来到,感到意外和喜悦,上前和他握手寒暄。几个日本吟诗团团长看见谢晋光临,也喜形于色,肃然起敬,因为他们都知道他是大名鼎鼎的大导演。谢晋在日本很有名气,有许多影迷。

基础写作 最近英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文化教育处对部分有意到英国留学的中国高中学生进行了一 次问卷调查, 以下是调查的内容及学生李华的意见。 “British Council ?China”留学英国调查卡 将您选择的项目中的“?”涂黑或填写建议

您选择去哪个地区留学?

●英格兰 苏格兰 威尔士 北爱尔兰

英国教育的哪些方面对您有吸引力?

●奖学金?学校服务 ●教学质量?其他 请填写____

您对英国教育收费的评价?

收费合理●收费很高?收费较低

您打算何时去英国留学?

半年后●一年后 三年后?不能确定

留学毕业后您是否打算在英国工作?

是●否 尚未决定

您想通过我们了解什么信息?

●如何成功获取签证?如何租住私人住房 每年所需的生活费用●如何申请奖学金 ●其他 请填写住大学宿舍是否比外面租房便宜? 感谢您的参与!您也可以将您的意见用Email寄给我们, 网址是:webteam@ educationuk.org.cn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写作内容】 假设你是李华, 现在你以英文书信的形式将你的意见反映给英国文化教育处的官员, 书 信里包含以下内容:

你选择的留学地区和时间;你选择去英国留学的原因;你留学毕业后的工作打算;你希望从英国文化教育处了解的信息。

【写作要求】

只能使用5个句子表达所给的全部内容;信的开头和结尾已给出, 不计入5个句子中;文中不能出现考生真实姓名和学校名称。

【评分标准】 句子结构准确, 信息内容完整, 篇章结构连贯。 Dear Sir/Madam, I’m glad to have been surveyed on the study in Brita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ny of your help will be appreciated.And I’m looking forward to hearing from you.                                                   Yours sincerely,                                                      Li Hu

诺特鲍姆案
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赋予了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国的国籍效力。
问题: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