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司法公正,《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法官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具备担任法官资格的包括( )。
A.某丙,24岁,某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后考入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工作两年
B.某甲,27岁,某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4年,但在大学期间曾因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行政拘留
C.某乙,35岁,某高校法学专业硕士毕业,通过司法考试,在国内从事法律工作5年,其后移民加拿大,取得加拿大国籍后回国居住满2年
D.某丁,30岁,某高校法学专业硕士毕业,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后考入某市司法局,因工作中严重违纪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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