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健身器材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1万件健身器材,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成本为800万元。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健身器材。健身器材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退货率为10%。健身器材发出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冲减。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价税合计1170万元。5月10日,甲公司收到退货600件,6月30日又收到退货500件,甲公司收到退回货物当日已将相应货款退回。编制甲公司6月30日收到退货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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