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013年10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利息按年支付,本金到期一次偿还,借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均按照支付乙银行借款利息。2015年1月起,因受国际国内市场影响。甲公司出现资金困难,当年未按照支付全年利息。为此,甲公司按7%年利率计提该笔借款自2015年1月1日起的罚息3500万元。2015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由银行向其总行申请减免甲公司的罚息。甲公司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根据与乙银行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预计双方将于近期达成减免罚息的协议,并据此判断2015年原按照7%利息计提的该笔借款罚息3500万元应全部冲回。2016年4月2日,在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日之前,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罚息减免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之前甲公司估计的情况基本相符,即从2016年起,如果甲公司于借款到期前能按照支付利息并于借款到期时偿还本金,甲公司只需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2015年及以后各年的利息:同时,免除2015年的罚息3500万假定:甲公司上述借款按照摊余成本计量,不考虑折现及其他因素。要求:(1)判断甲公司能否根据2015年资产负债表日债务重组的协商进度估计应付利息的金额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说明理由。(2)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作为甲公司2015年调整事项,并说明理由。(3)判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罚息减免协议》后,甲公司是否可与协议签订日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并说明理由。(4)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该笔借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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