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轿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境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73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零配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24万元;支付水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共计120万元,其中职工浴室使用5%;
(2)进口一批生产轿车用的发动机,支付货价800万元(折合人民币),支付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共计80万元,另支付卖方佣金20万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200辆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含税销售额共计3600万元,合同规定本月收回50%货款,其余款项下月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实际收到货款1500万元;销售800辆A牌小轿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0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50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4辆自产A牌轿车奖励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将2辆自产中轻型商用客车赠送某关系单位;将1辆自产A牌轿车移送给本企业集体福利部门使用;
(5)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46.8万元;对外提供汽车租赁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租金收入14万元。
已知:发动机关税税率20%,有关涉税凭证合法且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计算该企业业务(5)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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