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260元,因购货方在两天内付款,给予现金折扣,实际收取2100万元。(2)向境外客户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取得30万元。(3)向境内客户提供会展服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424万元。(4)将一栋位于市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预收半年租金价税合计105万元,该楼于2015年购入,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5)购买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收益300万元。(6)处置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当年采购该设备时按规定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金额1.03万元,按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处厂房,取得含税金额1040万元,该厂房2010年购入,购置价200万元,能够提供购房发票,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8)进口一台厢式货车用于运营,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9)当期的其他进项税额如下: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0万元;发生其他无法准确划分用途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9.2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进口厢式货车的关税税率为15%,进口业务当月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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