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16年1月1日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实施的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向乙公司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0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第一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乙公司当年净利润增长率达到10%;第二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乙公司净利润两年平均增长8%;第三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乙公司净利润三年平均增长7%。从达到上述业绩条件的当年年末起,每持有1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可以从甲公司获得相当于行权当日甲公司股票每股市场价格的现金,行权期为3年。
乙公司2×1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较第一年增长了8%,当年有3名管理人员离职。该年年末甲公司预计乙公司截止2×17年12月31日2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能达到8%,未来1年将有5名管理人员离职。
2×17年度,乙公司又有3名管理人员离职,实现的净利润较前1年增长7%。该年年末甲公司预计乙公司截止2×18年12月31日3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增长率能达到7%,未来1年将有4名管理人员离职。
2×18年9月25日,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取消原授予乙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同时以现金补偿原授予现金股票增值权且尚未离职的乙公司管理人员220000元。2×18年年初至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前,乙公司有1名管理人员离职。
每份现金股票增值权的公允价值如下:2×16年1月1日20元;2×16年12月31日为21元;2×17年12月31日为22元;2×18年9月25日为23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要求:
编制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2×16年至2×18年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分录。相关热点: 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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