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2012年8月前持有B公司30%的股权,2012年8月与B公司自然人股东C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C持有B公司3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拥有了对B公司的控制权(假设A公司与B公司不受同一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标的资产B公司的评估值为6000万元。经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为1800万元(6000万元X30%)。A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的转让款800万元,并将剩余的第二期转让款1000万元列为长期应付款。同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1800万元,此外协议还约定:若B公司2013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A公司有权单方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各转让方退回股权转让款和行权保证金。若A公司未提出解除协议的,则视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重新确定股权作价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计算条款如:(1)若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高于300万元(含本数),则B公司估值重新确定为6000万元、评估值、2014年净利润的12倍三者孰低,股权转让款按确定的B公司估值X股权转让比例计算,A公司支付75%股权转让款:若2015年度及以后的任何一个年度B公司的净利润达到450万元时,A公司即支付剩余的25%股权转让款。(2)若B公司2014年的净利润低于300万元(不含本数)的,则B公司估值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重新确定为3000万元X股权转让比例。2013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100万元,经A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公司继续厢行该合同,2014年度B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150万元。由于2013年和2014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数。根据约定和实际情况将30%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为900万元(3000X30%),重新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900万元于2012年确认的股权转让价格1800万元的差额为900万元。假设2012年8月A公司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2015年年审机构重新聘请具备一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2012年收购时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未发现当时评估结果存在不公允、作价依据不充分的情况。要求:对于重新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与2012年确认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格差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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