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5年甲公司发生的销售业务资料如下。
(1)2015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共计1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万元,单位成本为8万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协议约定,如果乙公司于3月1日支付货款,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有权退回商品。商品已经发出,3月1日收到货款。甲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退货率为10%(10件);至2015年3月31日未发生退货。
(2)4月30日前发生销售退回5件,商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并已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6月30日前发生销售退回,商品已经入库,款项已经支付,并已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发生退货存在以下三个假定条件:假定①再发生销售退回为1件;假定②再发生销售退回为6件;假定③如果没有再发生销售退回。
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商品的退货率;商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发生销售退回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其他条件不变。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2015年与该销售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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