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摩托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2011年亏损10万元。2012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480万元、增值税81.6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8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相关票据已经税务认证;
(2)出口自产摩托车800辆,折合人民币400万元;在国内销售自产摩托车300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50万元;
(3)摩托车销售成本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万元,其中含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用20万元,业务招待费12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40万元(其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90万元);
(4)由于管理不善,丢失一批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库存材料,账面成本为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金额2.79万元),已经由税务机关认定为损失,本月内取得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金额12万元;
(5)转让一项商标权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商标权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
(6)从A国占有股权100%的子公司取得税后收益82.5万元,在A国实际已缴纳了20%的所得税。
(注: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计算该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含剔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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