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汽车轮胎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相关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汽车轮胎,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2万元、建设基金3万元,全部用于生产汽车轮胎;
(2)销售A型汽车轮胎7500个,每个不含税金额0.2万元,支付销售A型汽车轮胎运输费用30万元,保险费用和装卸费用16万元;
(3)销售A型汽车轮胎400个给本公司职工,以成本价核算取得销售金额40万元;
(4)将仓库对外出租取得收入120万元,对应的其他业务支出10万元;
(6)发生管理费用214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4万元、技术开发费80万元、10万元无形资产(三新费用资本化)摊销为2008年底已形成的无形资产价值的年摊销额;其他管理费用110万元;
(7)发生广告费用170万元、业务宣传费用114万元、展览费用9万元;
(8)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因管理不善损失去年购进原材料30万元(不含增值税);
(9)12月份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85万元;
(10)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其中生产经营所得2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万元,A国规定的税率为30%;从A国分后税后利润230万元。
(注:支付的运费均已取得相应的运费发票;不考虑印花税,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成本利润率为5%)计算企业境内生产经营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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