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11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从某汽车制造公司购进18辆国产车辆,发票注明购进价为不含税价100000元/辆,其中4辆作为业务车供本公司自用,2辆用于抵顶以前欠本市某船运公司240000元的债务,其余12辆出口,出口离岸价每辆12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10000元。(税务机关认为100000元/辆的购进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2)进口已使用8000公里的旧货车2辆自用,有效证明关税完税价格共计折合人民币80000元、缴纳关税16000元、增值税16320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为每辆120000元。(3)向某汽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辆自用的载货汽车及挂车、配套的备用件,分别取得机动车统一发票载明的载货汽车价税合计款210600元,挂车价税合计款93600元,备用件价税合计款3744元。(4)接受某汽车制造厂赠送新小汽车1辆并自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同类车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00000元,小汽车的成本为7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8%。接受A工业企业使用过的旧轿车一辆冲抵A企业拖欠本外贸公司的报关费5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计算外贸公司第(1)笔业务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计算该公司第(2)笔业务应当缴纳的车辆购置税;(3)计算该公司第(3)笔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法;(4)计算该公司第(4)笔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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