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印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书刊、写字本等印刷业务。2014年7月有关资料如下:(1)接受出版社和杂志社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的图书和杂志。购买纸张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340000元,向出版社和杂志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合计2900000元。(2)接受报社委托,印刷有统一刊号(CN)的报纸,纸张由报社提供,成本500000元,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款,向报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00元。(3)接受学校委托,印刷信纸、信封、会议记录本和练习本,自行购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000元,向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金额520000元。(4)销售印刷过程中产生的纸张边角废料,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5)当月购买其他印刷用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51000元。购货和送货发生运费2000元、装卸费5000元,取得运输发票。(6)月末盘点时发现部分库存的外购纸张因保管不善潮湿霉烂,成本为5700元。(7)印刷厂购置一台小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8000元、税额1360元。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和抵扣。根据上述资料计算:(1)该印刷厂当月计税销售额;(2)该印刷厂当月销项税额;(3)该印刷厂当月准予抵扣进项税额;(4)该印刷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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