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的开采量超过(),造成地下水水位待续下降,或因开发利用地下水引发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的现象,是判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依据。
A、补给量
B、可开采量
C、天然资源量
D、降水入渗补给量
A可利用量
B可开采量
C可储存量
D可循环量
在地下水基本类型区内的各开采强度分区,应分别选择1组或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每组井群的分布面积宜控制在5~10km2,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数不宜少于()个。
A、2
B、3
C、4
D、5
A.大于3
B.大于5
C.小于3
D.小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