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订立一份买卖二手三轮车的合同,从事货运。约定张某在8月底交付,价款为5万元;王某交付给张某定金1万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张某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100元,王某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同订立后,该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同。9月1目,三轮军在途经山路时突遇泥石流,车头受损,张某对三轮车进行了修理,并干9月10目交付给王某。10天后,王某在运货中发现三轮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元。张某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根据本案情况,三轮车买卖合同在效力上应当属于()合同。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可变更
E.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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