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某市区的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31日将闲置办公楼对外出售并与购买方签订书面合同。办公楼转让取得价款5800万元(含税),该办公楼系甲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购入并投入使用,入账金额为3000万元(购房发票上注明的房屋购置原价为2880万元,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契税为120万元),甲公司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1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甲公司不能提供该办公楼的评估价格。当月甲公司其他销售商品业务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25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5.1万元,当月全部认证相符。说明甲公司销售办公楼时可以采用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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