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要从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与存货监盘相关的情况,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审计项目组拟不信赖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故在监盘时不再观察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2)由于甲公司人手不足,审计项目组受管理层委托,于2015年12月24日代为盘点甲公司异地专卖店的存货,并将盘点记录作为甲公司的盘点记录和审计项目组的监盘工作底稿。
(3)甲公司的一批产成品存放在第三方仓库,其年末余额占资产总额的10%。因为亲自对该批存货实施监盘不可行,审计项目组拟向保管存货的第三方函证存货的数量和状况。
(4)对于一批已经包装好的存货,审计项目组通过清点包装箱数量、检查出入库记录和观察现场出入库情况,以获取该批存货存在的审计证据。
(5)在甲公司存货盘点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取得并检查了已填用和未填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以及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汇总表中记录的盘点表单使用情况核对一致。
(6)由于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审计项目组实施了相关的审计程序,以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得到恰当的记录。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相关热点: 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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