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白酒厂是一家白酒的生产企业,2015年春节期间,公司将一批自产的白酒发给职工作为年货,企业将该批白酒从库存商品贷方转出,计入了职工福利费的借方;同年,销售白酒时,收取白酒包装物押金2万元,将收到的押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期满收回包装物后退还押金;年底白酒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500箱,加价300元/箱直接销售给批发商,受托方已经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针对上述三个情况,公司均未计算缴纳消费税。税务机关检查时,要求企业补交消费税。就此问题,企业很不理解,咨询税务师,企业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如果需要纳税的话,应该如何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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