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0年9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农户购进一批粮食作为原料,开具的农业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货款以现金支付。
(2)外购一批包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5500元,货款已付。
(3)销售粮食白酒5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60元/斤,另外向购货方收取包装物租金23400元,款项已收讫。
已知:粮食白酒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粮食白酒适用的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农产品增值税的扣除率为13%;8月末该酒厂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向税务机关认证;1吨=2000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4)计算该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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