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1日开工建设位于市区的办公楼一栋,12月20日与乙工业企业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将办公楼销售给乙企业,取得含税销售额共计3150万元。合同载明,乙企业向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货币资金2500万元,另将一块未作任何开发的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签署产权转移书据。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该办公楼支付土地价款800万元(取得政府开具的收款票据)及其相关税费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60万元,开发过程中发生管理费用12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提供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乙企业转让给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为抵债所得,抵债时作价300万元并发生相关税费10万元。(注:当地政府确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8%,契税税率为5%)乙企业将一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由谁来缴纳契税,缴纳多少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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