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发生下列购销业务:
(1)销售A型空调机300台,每台3000元零售价,商场派人负责安装,每台收取安装费200元;
(2)采取有奖销售方式销售电冰箱100台,每台零售价2800元(含增值税);奖品为电子石英手表,市场零售价200元(含增值税),共计送出100只电子石英手表;
(3)将本商场自用2年的小汽车一辆,以140000元(含税)的价格出售;
(4)销售空调机10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00元;
(5)购进B型空调机100台,价款200000元,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6)购进电冰箱150台,取得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因质量原因,退回某电冰箱厂上期购进电冰箱20台,每台单价2000元(不含税),并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发票和税务机关的证明单;
(7)购进A型空调机200台,取得已经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20000元,货款已付。计算该商场2009年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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