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期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11月11日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生产甲类卷烟1500箱(标准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3)11月18日领用外购已税烟丝850万元,生产乙类卷烟3500箱(标准箱),销售3000箱给某烟草批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500万元。
(4)经烟草专卖机关批准,11月25日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委托某商场代销甲类卷烟200箱(标准箱),每箱按不含税销售额2.6万元与商场结算;支付商场代销手续费10.4万元;当月商场代销完毕,且已全部开出发票,卷烟厂已收到全部货款但尚未给商场开具代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甲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3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1)计算卷烟厂2014年1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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