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摩托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汽缸容量为200毫升的摩托车,2014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生产销售业务:本月销售摩托车100辆,另将10辆自产摩托车转作固定资产自用,用20辆摩托车偿还贷款;
(2)委托加工业务:委托甲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汽车轮胎60件,委托加工合同注明摩托车厂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7000元,税款1190元;本月收回后,销售20件,每件不含税价格为400元,8件用于本企业摩托车的装配;
(3)购进业务:购进生产用胶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支付运费10万元、装卸费3万元,取得普通运费发票;
(4)其他业务:本月特制5辆摩托车用于对外赠送关系客户,特制摩托车生产成本为每辆10万元。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摩托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15万元,摩托车的成本利润率为8%,摩托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回答问题:(2)甲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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