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2009年12月份发生与存货相关的业务如下:(1)甲公司在2009年7月份签订了一项合同,合同中规定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提供4000台豆浆机,合同约定售价为每台240元。而甲公司本身的生产能力已经饱和,故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该批豆浆机,2009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出合同规定产品所需材料一批,根据原材料明细账中登记的资料来看,该批原材料购入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另发生运输费用10000元(按7%抵扣进项税额),保险费7000元,企业将此批材料全部发出。(2)2009年12月20日甲收回委托加工的豆浆机,支付不含增值税加工费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除此之外无其他相关税费。(3)甲公司自12月20日以后暂时停止了该产品的生产,全部产品均已经发给各地代理商进行销售,库存为零。由于2009年整个豆浆机市场异常“火爆”,多家企业都开始生产此系列商品,批量生产造成了该种型号豆浆机的市场销售价格有所下降,目前库存原材料还可以生产40000台豆浆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8000000元,但根据各大卖场反馈的信息来看,2009年12月该企业的豆浆机平均销售价格开始下滑,现价为180元/台,预计加工及销售费用为15元/台。假设本题目所列业务是12月份所有有关存货的业务,计算甲公司在12月份因存货业务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总额为()。
A.1 463700元
B.2 360 000元
C.-1336300元
D.5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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