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有关委托代销业务如下。(1)2011年10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乙公司代销商品10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0.05万元,每件成本为0.0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乙公司按0.0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甲公司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每季末结算。2011年10月7日发出商品。2011年12月31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800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货款。(2)2011年11月6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丙公司代销商品200件。协议价为每件(不含增值税)5万元,每件成本为3万元,代销合同规定,丙公司未销售的商品不得退回给甲公司。2011年11月20日发出商品,甲公司给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11年12月丙公司实际对外销售60件商品。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80件。下列关于2011年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
B.应确认的收入为1 000万元
C.应确认的销售成本为600万元
D.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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