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黄金珠宝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零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收入55000元;零售包金手镯,取得零售收入5000元;零售18K金镶宝石首饰,取得零售收入50000元;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足金首饰,实际收取零售额70000元(已扣除了30000元的旧金饰品折价款)。当月采购黄金珠宝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13800元。该珠宝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A.5353.85元
B.12217.69元
C.10046.16元
D.15687.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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