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增发比例根据荣誉称号和立功等级有所不同。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的,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A:平均
B:累加
C:最高
D: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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