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不必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B.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C.贸易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后,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D.贸易公司如延迟履行无过错,可不必支付违约金
红光贸易公司派业务员赵某到A市飞达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棉被制作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棉被2000件,总金额为80000元。合同对标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赵某未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赵某承诺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2000件棉被。但刚刚办理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棉被运到约定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出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棉被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诉至法院要求红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红光贸易公司则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贸易公司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
(3)对该案法院应如何判理?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A若贸易公司未能成立,戊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
B贸易公司一经成立,戊即可请求该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C贸易公司成立后,对租赁合同明确表示承认的,戊可请求贸易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D贸易公司成立后,戊仍可请求丙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