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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7月6日起,嘉兴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港区分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与纳税人、银行签订税款划缴三方协议时,甲方印章统一使用()
A、嘉兴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B、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C、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专用章
D、嘉兴市税收业务专用章
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A.县以上税务局(分局)、3个月
B.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6个月
C.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3个月
D.县以上税务局(分局)、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