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德意志帝国虽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但“君主”是实“立宪”是虚。下列引用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文不能说明这一观点的是
A.“德意志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是国家的元首”
B.“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C.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D.“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有人说,德意志帝国虽然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君主立宪国,但“君主”是实“立宪”是虚。下列引用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文不能说明这一观点的是
A.“德意志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是国家的元首”
B.“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C.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D.“建议并公布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
有学者认为,从宪法角度看,德意志帝国是个“怪胎”。下列《德意志帝国宪法》的有关内容,符合这一观点的是
A.皇帝担任国家元首 B.联邦议会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
C.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D.帝国议会议员由普选产生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的主席职位属于普鲁士国王,普鲁士国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称。”这一规定出台的主要原因是
A.新生的德意志帝国实行联邦制
B.德意志本质上仍然是封建专制国家
C.普鲁士王国是德意志统一的旗帜
D.加强中央集权以便外扩张的需要
俾斯麦奉行的信条是“只有皇帝和他的宰相才有权统治这个国家”。而到1890年皇帝威廉二世决定革除俾斯麦在德意志帝国中权倾一时的职务,这被说成是“丢弃德意志帝国的领航员”。这表明在当时的德国
A.宰相对联邦议会负责 B.宰相只对皇帝负责
C.皇帝和宰相共治天下 D.宰相已经形同虚设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法制建设。德意志帝国国会于1877年颁行《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1896年通过《民法典》,1897年通过《商法典》。这些法律
A.说明帝国国会有完整的立法权
B.说明政治民主化能够促进经济工业化
C.适应了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D.说明德意志帝国形成了完善的代议制
德国宰相俾斯麦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制定不仅是参照了英国的立宪制度,更重要的一点还是得益于美国。”《德意志帝国宪法》对英国立宪制度的参照主要体现在
A.皇帝权力受到制约
B.议会拥有立法权
C.确立三权分立原则
D.实行联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