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一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
供电局要求高层住宅建筑电表集中安装在底层,与DGJ32/J11-2005第5.1.4条、DGJ32/J26-2006第10.1.3.5条文说明不符,且电表底层集中安装,进户电缆(导线)过长,不合理。但如在楼层安装需有5m的电表间,很难满足要求,供电局也不同意,如何解决?
A.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B.供电局与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供电局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D.乙公司向甲施工企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