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在20世纪80年代建于某市郊区,当时该厂东部相邻的是大片空地。该厂建成后,其所产生的工业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并一直按国家规定缴纳噪声污染费。2003年,因城市建设发展,该厂东部相邻的空地划为商业和居民生活居住区,建设成为居民小区。2006年,该小区居民以甲厂噪声扰民为由,要求甲厂治理噪声并赔偿居民所遭受的噪声污染损害。甲厂辩称:(1)甲厂建成在先,居民小区建成在后。小区明知有污染存在却依然建设,居民人住时亦知此情,故小区和居民自身有过错,甲厂不承担污染责任;(2)甲厂一直按规定缴纳噪声污染费,亦不应承担污染责任。请对甲厂和居民的理由进行分析。
该案中饲养人有没有过错?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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