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达吉斯”号货轮在我国某海港码头停泊期间,排出大量的浮油,对我国海域内江水造成了严重污染。事后,“达吉斯”号的有关负责人不承认在该水域有过排污行为。海监局和环保局经过取样检验证明,海面上的浮油与“达吉斯”号上未排尽的油污系同一类物质。海上安全监督局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的罚款,责令“达吉斯”号货轮提供担保后方准离开。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
A、水污染防治法
B、海洋环境保护法
C、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D、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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