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份从林厂购入原木一批,支付价款80000元,当月委托乙工厂加工成实木地板,支付不含税加工费15000元。乙工厂9月份交付80%的实木地板,11月份交付剩余部分。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乙工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乙工厂9月份应代收代缴甲地板厂消费税()元。
A、4000
B、5000
C、4452.63
D、35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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