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乙在逃)商量一起搞些钱,两人窜至某发廊,预付100元嫖资后分别与该店小姐
A、B发生性关系。甲与A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甲殴打、持刀威胁A,并不让A穿衣服,称要的就是这种"证据"。随后,乙先后向
A、B二人出示其随身携带贴有军装彩色照片、姓名为李俊的"客运总站‘门前三包’执勤证",谎称其二人系客运总站派出所公安民警,要将
A、B二人及发廊老板带到派出所。A用手机与老板联系未果,后将手机放一黑色皮包内藏匿于席梦思床下。甲责令A将该包交出,并当面清点包内的物品有手机一部、现金2100元,并令
A、B二人写保证,称保证发廊及其本人以后再也不会有卖淫行为。甲声称A的皮包和包内物品被没收。然后,甲与乙将A的皮包和
A、B写的保证书拿走,离开现场。第二天,甲又电话通知A用2000元钱将其手机换走甲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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