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7Y元的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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