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冷政办发[2017]5号)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财政资金擅自拨付同级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支持联系后盾单位的,须经该联系点区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拨付,但全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并严格按资金渠道拨付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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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冷政办发[2017]5号)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将本单位财政资金擅自拨付同级预算单位或其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支持联系后盾单位的,须经该联系点区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拨付,但全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并严格按资金渠道拨付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