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计税方式为总额不高于4000元时,应纳税额=(总额-800)×20%;高于4000元时,应纳税额=(总额-总额×20%)×20%。某单位甲、乙两部门在同一月份要为某专家发放劳务费,金额均不超过4000元,如果两笔劳务费分别计税,应纳税额之和为780元,但按照规定,两笔劳务费应合并计税,则该专家实际应纳税额为《》()
A.780元
B.815元
C.880元
D.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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