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间,广东省某地戒毒所的领导人及管教人员,与当地“鸡头”建立“合作关系”,违背关押人员本人意愿,强行将多名在该所戒毒的青年女子“出售”给“鸡头”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赎金”人单位账后私分给员工用于单位福利。则该戒毒所的管教人员构成:
A:滥用职权罪
B:强迫卖淫罪
C:介绍卖淫罪
D: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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