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担保纠纷案
2009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09年10月1日前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甲公司支付200万元货款。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此时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在这段时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其决定中止合同的履行直至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乙公司提供了自身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范围。在乙公司提供了担保后,10月1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乙公司终因经营状况恶化无力支付货款。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甲公司胜诉,乙公司机器设备被拍卖后得价款90万元。同时,甲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
1.甲公司在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否请求乙公司先行支付货款?为什么?
2.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采用何种简便快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4.若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进行抵押而非乙公司以自身设备进行抵押,则甲公司可否要求丙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若丁公司是以一栋违法建筑为乙公司抵押,乙公司亦知情,但甲公司并不知其为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则丁公司是否仍然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责任?其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6.若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2012年3月18日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7.若乙公司的机器设备中的一部分由张三承租,在对该部分设备进行拍卖的时候张三主张优先购买权。张三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0年12月1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201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华隆公司与宏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若不属于,应由何地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2.华隆公司能否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3.华隆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要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除了提审这一审理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何种审理方式?
5.假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能都直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理由裁定不予再审?
7.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抗诉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监督方式?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并、减资及回购股份案
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
2009年,为增加公司竞争实力,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与绿海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宏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海公司)。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0年2月10日,依宏海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
2010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0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
2010年4月8日,经宏海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同宏海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
2010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0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宏海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
2010年11月,东升公司严重侵犯了宏海公司的专利权,给宏海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宏海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
1.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和绿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宏海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宏海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5.董事王某可否依董事会决议与宏海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
6.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丁某、马某抢劫银行案
2012年8月,某市一家银行遭遇歹徒抢劫,一名店员被砍死,一名店员被砍伤,损失人民币500万。案发后该市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由于现场封锁,未邀请见证人到场。两名侦查人员持工作证在现场询问了证人李某,随即赶往医院询问受伤店员王某,由于王某受伤,未让其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实。经过调查,侦查人员认为丁某具有作案嫌疑,决定拘留丁某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证实丁某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将嫌疑人丁某与另外5名男子混在一起组织目击者李某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再次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丁某时,发现丁某还有一同案犯马某。此时马某已经逃逸,在省内长期通缉仍然无法到案。检察院认为丁某抢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丁某提起公诉。审判过程中,马某被抓获,交代丁某还犯有另一起盗窃罪,法院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问题】
1.公安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当之处?其所收集的证据应如何认定?
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3.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4.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否有权发布通缉令?
5.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丁某时认为需要逮捕马某,应当如何进行?
6.若丁某对自己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