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者

将下列词语依次填入横线处,最恰当的一组是(  )①水是万物之源,能否从根本上________“旱魔”,成为北京市发展的重大课题,这个沉甸甸的任务,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水管站全体技术人员的肩上。②中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研究中国企业发展过程的管理模式,八年前________北京大学成立一个特殊的研究中心,为建立“全球第一中文管理案例库”作好相应准备。③昨天,的士司机张权遭到了三名自称是“市委的”男子的殴打。事后,虽有警方到场________并将打人者控制,但得知事件的数百名的士司机仍迅速聚集到现场,围住打人者齐声要求其道歉。A:降伏 授命 处置
B:降伏 受命 处置
C:降服 授命 处治
D:降服 受命 处治
下列不属于家庭功能的是()。
A、小明的家中重儒家礼仪,导致小明也是一个彬彬有礼的孩子
B、张华被同学欺负,回家后姐姐带他找到打人者,狠狠地批评了对方一顿
C、张华学习遇到困难,与家人沟通,妈妈给予了很大的鼓励支持
D、孩子通过接受父母的教育,获得接人待物适应社会的各种观念,规范和技巧

2016年4月,一则北京顺丰快递小哥因蹭到私家车,被一中年男子连续掌掴的视频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热议。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打人者李某侵犯了快递员的哪项权利?打人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平安北京”主动关注该事件是要做到依法治国的哪一基本要求?

(2)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说说“平安东城”发布处置结果有何作用?

(3)对于顺丰集团不接受调解的做法,有人支持,也有人认为过于偏激,你的观点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黄某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黄某对蒙受此不白之冤而多次申诉。监狱管教人员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遂让同牢犯人教训教训。黄某被打后更觉屈辱,便利用偷磨的刀片割了自己的动脉,结果因抢救不及时身亡。后该案真正的罪犯被抓,法院改判黄某无罪。黄某的家人提出赔偿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此案应由监狱管理机关赔偿

B.此案应由作出有罪判决的法院赔偿

C.此案应由作出改判无罪的法院赔偿

D.此案应由黄某同牢的打人者赔偿

下列哪种情形,行政机关不需要负行政赔偿责任?()
A.公安局干警对以打人为理由对张某行政拘留15日,后查明打人者另有其人。
B.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小张在对一工商户余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不小心将余某店面的柜台上的酱油瓶打翻。
C.零售户陈某因不配合烟草专卖人员的执法检查,专卖执法人员小张、小李在执法现场打电话通知营销部门立即停止向陈某提供卷烟货源三个月,造成陈某直接经济损失。
D.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小廖在查案时,与前来讨债的王某发生口角,并将王某打伤。

天河市某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人在其辖区红星小区门口打群架,要求派出所迅速出警。接警后,所长老顾带领三名民警和两名辅警前往现场处置。到达红星小区门口附近时,老顾看到约有四五十个人在激烈争吵,纠缠扭打,围观群众众多,现场秩序混乱。老顾应当首先采取的处置措施是:

A、迅速展开警力,发出口头警告,把正在纠缠扭打的人设法隔离开B、指挥警力先发制人、以快制胜,迅速控制动手打人者和双方骨干分子C、留下一名民警秘密监视现场情况,带领其他人员立即撤回所内,重新组织警力进行处置D、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请求增派警力支援
一女孩在公交车上拒不给一残疾老人让座,一男乘客当场掏出百元钞票使劲打女孩的脸,逼其让座。事情发生后,很多网友在对此纷纷发表看法,请根据上下文,在横线上分别填上有针对性、有说服力的话。黑领一族:这位见义勇为的男乘客有血性,真爷们儿,女孩该打!自鱿人:你说得对,_________。蓑衣客:我不认同,不让座只是道德问题,主动让座者固然应当得到人们的尊重,但在现代文明社会,同样也要尊重别人不让座的权利。黑领一族:照你这样说,________。拈花一笑:没错,打人是法律问题,打人者一定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蓑衣客:为了让我们的社会更文明,对拒不让座的女孩,我想劝她的是______;对打人脸的男乘客,我想劝他的______________。答:A::
B::
C::
D::

材料:近日,北京某小区一对业主夫妻驾车进入小区时,因刹车减速,道路又较窄,挡住了后面一辆宝马和一辆奥迪车,后面车辆不满等待,双方发生Vl角,遭到两名驾驶豪车的年轻人殴打,致使夫妇均头部受伤。经核实打人者之一的宝马司机李某,今年15岁,还未到法定考取驾照的年龄,为著名歌唱家之子。据了解,李某平时成绩优异,是一名众人眼中的好学生。近年来,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彭宇案”,严重考验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各地“彭宇案”频频曝光——“扶不起的老人”马路上横空出世;“横躺哥”一人独霸一张地铁长椅;“夺车妹”和孕妇抢的士;“飙车男”吓坏路上行人……2011年9月20日是中国第九个公民道德日,也是《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实施十周年。十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全国采取了很多措施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发展。然而,现实的公民道德建设情况却值得我们深刻反思。请结合以上材料,自拟题目,用不少于800字的篇幅进行论述,要求观点鲜明,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材料50分钟,作答13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载文:“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2.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做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3.哈尔滨一男子驾一辆跑车在居民区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周围的群众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的83岁老人谢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规律,每天都在小区散步。家人和邻居没想到他会惨死在家门口。谢杰女儿谢晓芳说,曾有群众私下向其介绍过事发经过:2月24日吃过晚饭,谢杰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当他走到一火锅店附近时,被一辆调头的黄色跑车撞上,老人当时就趴在车的发动机盖子上。此时,跑车不知为何突然加速,推着老人冲到路边的墙上才停下来。见有不少人来围观,肇事司机下车看了看,并威胁说:“谁也别瞎说,谁说了就整死谁!”随后驾车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现场,将跑车遗落的保险杠、漆片等证物带走,并再次威胁大家不许乱说。谢晓芳说,由于遭到恐吓,围观者都站在一边,不仅没人敢上前抢救谢杰,更没人敢给谢家报信。待120赶到现场时,谢杰已经死亡。

4.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墨经》说:“义,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汉代董仲舒重义轻利,认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汉书·董仲舒传》:“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清初的颜元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辩证观点,他说:“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

5.2006年4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恻隐之心,人应有之”的文章。所谓恻隐之心,亦即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与关怀。而是否同情、怜悯、关怀弱者,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的捍卫,人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简言之,关系到以人为本道德信念的贯彻落实。关怀弱者也是关怀我们自己。人类乃是一个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休戚与共。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对弱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漠视弱者的诉求,损害弱者的利益,势必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甚至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与震荡。而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会受到危害。由是观之,关怀弱者就不仅是一种道义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现了。

6.3月31日晚10时前后,在厦门市体育东村公交车站,郑女士带女儿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左脚三处骨折,司机当场驾车逃逸,郑女士目前正苦等目击证人能提供线索,让交警尽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月30日,在于洪区丁香湖畔,山东民工韩磊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时他只有17岁。但令人气愤的是,时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没有站出来给韩家一个说法。日前,在文化路街头,里三层外三层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围观一场斗殴——一名男子被多人殴打。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打人者则迅速停手,混进了围观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现场一人参与了殴打时,该人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看热闹的。于是民警便询问围观者,这个人是不是参与了殴打。可问了多个人,均称自己不知道——“我跑过来看时已经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没看着,我刚路过这里。”最终,此案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打人者。到底哪一方在说谎?

7.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如资助特困生上大学、资助特困单亲家庭、公推党政干部、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市城乡之间、阶层之间,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8.李老板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张先生经常为李老板供货。每次供货时,李老板并不马上就付给张先生货款,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再一起结账。张先生每次供货时,李老板的会计均给他一张入库单,货款付完后,张先生再把入库单还给李老板。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没想到却出现了问题。不知不觉中,李老板已经押了张先生10万元的货款。去年2月,张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货款结清,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来:“没有那么多钱,今天我先给你结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给了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张先生写了收据后,还回了5万元的入库单。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拿着另外的5万元入库单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这5万元货款付了,但李老板却说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话来:“上次5万块钱我不都给你了吗?你怎么还跟我要?”原来,李老板歪曲事实,竟称他只欠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一个月前还的就是这笔钱!无奈,张先生只好与他打起官司来。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入库单及有关“收到5万元货款”的收据,可李老板愣说这5万元就是付给张先生手中5万元入库单的货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难。其实,除了李老板与张先生外,还有一个人清楚事情的经过,那就是李老板的会计。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多次肯求会计能出庭作证,但虽然她已经辞职,却仍不愿为张先生作证,原因很简单,怕遭到报复。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义务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个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道德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是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所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责的道德责任。对社会每个成员来讲,在一般情况下,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

10.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就是指应该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禽兽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的生活则除了物质的、自然的生活之外还有社会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把道义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恶的判别,都要以道义为准绳;遇到合于道义,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见义勇为。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没有了这一点,就把人降低到禽兽的境地了。中国人常骂人是衣冠禽兽、不是人,正是反映了这种认识。

11.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主义关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的原理(物质第一,意识第二),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意识第二”的“正义感”是不能缺乏“物质第一”的有关实质性的物质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阵的。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

二、给定资料

1.200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载文:“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2.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做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3.哈尔滨一男子驾一辆跑车在居民区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周围的群众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的83岁老人谢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规律,每天都在小区散步。家人和邻居没想到他会惨死在家门口。谢杰女儿谢晓芳说,曾有群众私下向其介绍过事发经过:2月24日吃过晚饭,谢杰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当他走到一火锅店附近时,被一辆调头的黄色跑车撞上,老人当时就趴在车的发动机盖子上。此时,跑车不知为何突然加速,推着老人冲到路边的墙上才停下来。见有不少人来围观,肇事司机下车看了看,并威胁说:“谁也别瞎说,谁说了就整死谁!”随后驾车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现场,将跑车遗落的保险杠、漆片等证物带走,并再次威胁大家不许乱说。谢晓芳说,由于遭到恐吓,围观者都站在一边,不仅没人敢上前抢救谢杰,更没人敢给谢家报信。待120赶到现场时,谢杰已经死亡。

4.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墨经》说:“义,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汉代董仲舒重义轻利,认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汉书?董仲舒传》:“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清初的颜元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辩证观点,他说:“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

5.2006年4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恻隐之心,人应有之”的文章。所谓恻隐之心,亦即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与关怀。而是否同情、怜悯、关怀弱者,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的捍卫,人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简言之,关系到以人为本道德信念的贯彻落实。关怀弱者也是关怀我们自己。人类乃是一个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休戚与共。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对弱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漠视弱者的诉求,损害弱者的利益,势必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甚至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与震荡。而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会受到危害。由是观之,关怀弱者就不仅是一种道义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现了。

6.3月31日晚10时前后,在厦门市体育东村公交车站,郑女士带女儿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左脚三处骨折,司机当场驾车逃逸,郑女士目前正苦等目击证人能提供线索,让交警尽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月30日,在于洪区丁香湖畔,山东民工韩磊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时他只有17岁。但令人气愤的是,时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没有站出来给韩家一个说法。日前,在文化路街头,里三层外三层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围观一场斗殴——一名男子被多人殴打。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打人者则迅速停手,混进了围观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现场一人参与了殴打时,该人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看热闹的。于是民警便询问围观者,这个人是不是参与了殴打。可问了多个人,均称自己不知道——“我跑过来看时已经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没看着,我刚路过这里。”最终,此案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打人者。到底哪一方在说谎?

7.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如资助特困生上大学、资助特困单亲家庭、公推党政干部、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市城乡之间、阶层之间,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8.李老板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张先生经常为李老板供货。每次供货时,李老板并不马上就付给张先生货款,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再一起结账。张先生每次供货时,李老板的会计均给他一张入库单,货款付完后,张先生再把入库单还给李老板。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没想到却出现了问题。不知不觉中,李老板已经押了张先生10万元的货款。去年2月,张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货款结清,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来:“没有那么多钱,今天我先给你结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给了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张先生写了收据后,还回了5万元的入库单。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拿着另外的5万元入库单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这5万元货款付了,但李老板却说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话来:“上次5万块钱我不都给你了吗?你怎么还跟我要?”原来,李老板歪曲事实,竟称他只欠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一个月前还的就是这笔钱!无奈,张先生只好与他打起官司来。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入库单及有关“收到5万元货款”的收据,可李老板愣说这5万元就是付给张先生手中5万元入库单的货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难。其实,除了李老板与张先生外,还有一个人清楚事情的经过,那就是李老板的会计。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多次肯求会计能出庭作证,但虽然她已经辞职,却仍不愿为张先生作证,原因很简单,怕遭到报复。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义务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个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道德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是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所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责的道德责任。对社会每个成员来讲,在一般情况下,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

10.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就是指应该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禽兽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的生活则除了物质的、自然的生活之外还有社会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把道义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恶的判别,都要以道义为准绳;遇到合于道义,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见义勇为。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没有了这一点,就把人降低到禽兽的境地了。中国人常骂人是衣冠禽兽、不是人,正是反映了这种认识。

11.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主义关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的原理(物质第一,意识第二),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意识第二”的“正义感”是不能缺乏“物质第一”的有关实质性的物质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阵的。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时证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对原有人际关系的破坏。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

12.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

二、给定资料

1.200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载文:“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2.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做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3.哈尔滨一男子驾一辆跑车在居民区撞倒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周围的群众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证人的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的83岁老人谢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规律,每天都在小区散步。家人和邻居没想到他会惨死在家门口。谢杰女儿谢晓芳说,曾有群众私下向其介绍过事发经过:2月24日吃过晚饭,谢杰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当他走到一火锅店附近时,被一辆调头的黄色跑车撞上,老人当时就趴在车的发动机盖子上。此时,跑车不知为何突然加速,推着老人冲到路边的墙上才停下来。见有不少人来围观,肇事司机下车看了看,并威胁说:“谁也别瞎说,谁说了就整死谁!”随后驾车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现场,将跑车遗落的保险杠、漆片等证物带走,并再次威胁大家不许乱说。谢晓芳说,由于遭到恐吓,围观者都站在一边,不仅没人敢上前抢救谢杰,更没人敢给谢家报信。待120赶到现场时,谢杰已经死亡。

4.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对梁惠王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墨经》说:“义,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汉代董仲舒重义轻利,认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汉书?董仲舒传》:“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程颢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清初的颜元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辩证观点,他说:“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

5.2006年4月25日,《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名为“恻隐之心,人应有之”的文章。所谓恻隐之心,亦即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与关怀。而是否同情、怜悯、关怀弱者,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的捍卫,人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简言之,关系到以人为本道德信念的贯彻落实。关怀弱者也是关怀我们自己。人类乃是一个共同体,人与人之间在利益上休戚与共。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对弱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漠视弱者的诉求,损害弱者的利益,势必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甚至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与震荡。而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会受到危害。由是观之,关怀弱者就不仅是一种道义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现了。

6.3月31日晚10时前后,在厦门市体育东村公交车站,郑女士带女儿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左脚三处骨折,司机当场驾车逃逸,郑女士目前正苦等目击证人能提供线索,让交警尽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月30日,在于洪区丁香湖畔,山东民工韩磊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时他只有17岁。但令人气愤的是,时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没有站出来给韩家一个说法。日前,在文化路街头,里三层外三层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围观一场斗殴——一名男子被多人殴打。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打人者则迅速停手,混进了围观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现场一人参与了殴打时,该人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看热闹的。于是民警便询问围观者,这个人是不是参与了殴打。可问了多个人,均称自己不知道——“我跑过来看时已经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没看着,我刚路过这里。”最终,此案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打人者。到底哪一方在说谎?

7.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如资助特困生上大学、资助特困单亲家庭、公推党政干部、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司法公正等等。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我市城乡之间、阶层之间,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8.李老板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张先生经常为李老板供货。每次供货时,李老板并不马上就付给张先生货款,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再一起结账。张先生每次供货时,李老板的会计均给他一张入库单,货款付完后,张先生再把入库单还给李老板。一切看起来合情合理,没想到却出现了问题。不知不觉中,李老板已经押了张先生10万元的货款。去年2月,张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货款结清,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来:“没有那么多钱,今天我先给你结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给了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张先生写了收据后,还回了5万元的入库单。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拿着另外的5万元入库单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这5万元货款付了,但李老板却说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话来:“上次5万块钱我不都给你了吗?你怎么还跟我要?”原来,李老板歪曲事实,竟称他只欠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一个月前还的就是这笔钱!无奈,张先生只好与他打起官司来。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入库单及有关“收到5万元货款”的收据,可李老板愣说这5万元就是付给张先生手中5万元入库单的货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难。其实,除了李老板与张先生外,还有一个人清楚事情的经过,那就是李老板的会计。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多次肯求会计能出庭作证,但虽然她已经辞职,却仍不愿为张先生作证,原因很简单,怕遭到报复。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义务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个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道德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是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所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负责的道德责任。对社会每个成员来讲,在一般情况下,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

10.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就是指应该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禽兽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的生活则除了物质的、自然的生活之外还有社会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把道义放在第一位;生死、利害的取舍,是非、善恶的判别,都要以道义为准绳;遇到合于道义,应该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也就是要见义勇为。这是做人的基本要求。没有了这一点,就把人降低到禽兽的境地了。中国人常骂人是衣冠禽兽、不是人,正是反映了这种认识。

11.根据马克思的唯物辩证主义关于意识的起源和本质的原理(物质第一,意识第二),我们也不难发现,作为“意识第二”的“正义感”是不能缺乏“物质第一”的有关实质性的物质保障而赤裸裸地上阵的。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自己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而花费相应费用,如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项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没有规定证人合理费用的范围和计算问题,更没有规定由谁来行使,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界虽然认为应该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但立法中至今仍没有明确确立。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同时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趋势,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如:证人如果选择作证,可能因社会正义的伸张而得到心理慰藉,但同时证人可能受到人身危险及经济利益的损失,还有对原有人际关系的破坏。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拒绝作证自然就成了明智的选择。

12.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证人作为自然人,是借助其感觉器官对案件事实进行感觉,有极丰富的心理。

2006年4月28日,《光明日报》载文:"不良的社会风气,负载着颠倒的价值观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着一定的负面导向作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丑美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
2.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作证》节目中讲道: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有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了让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别人也爱莫能助。
3.最近,哈尔滨一男子驾驶跑车在居民区撞死一老人后,公然恐吓围观群众一番后逃逸。警方和死者家属在寻找目击者过程中,知情人皆不愿出面作证。家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育英小区的83岁老人谢杰,身子骨硬朗,生活规律,每天都在小区散步。家人和邻居没想到他会惨死在家门口。曾有群众私下向谢杰的家人介绍过事发经过:2月24日吃过晚饭,谢杰像往常一样在小区里散步时,被一辆掉头的黄色跑车撞上,老人当时就趴在车的发动机盖子上。此时,跑车不知为何突然加速,推着老人冲到路边的墙上才停下来。见有不少人来围观,肇事司机下车看了看,并威胁说:"谁也别瞎说,谁说了就整死谁!"随后驾车逃逸。不久,又有人返回现场,将跑车遗落的保险杠、漆片等证物带走,并再次威胁大家不许乱说。围观者站在一边,不仅没人敢上前抢救谢杰,更没人敢给谢家报信。待"120"救护车赶到现场时,谢杰已经死亡。事发后,警方和谢杰家属都在寻找目击证人,但结果令人失望。很多目击事故过程的群众议论纷纷,当家属请求其作证时,这些人要么说没看见,要么三缄其口。据谢家人讲,出事后,一位好心目击者悄悄把肇事车号刻在了墙上。警方张贴了寻找目击者启事,可没人提供线索,破案一度受阻。谢家人多方打听,终于在小区内找到了这位目击者,并送去礼物表示谢意。可第二天早上,该夫妇二人来到谢家将礼物送回,两人一进屋,就哭着央求:"我们搬到这里才4个月,不了解情况。我们现在就卖房搬家,这件事我们不想参与了,就饶了我们吧。有我们作证,你们家的问题可能会解决,但我们还有孩子,过个一年半载的,孩子被谁捅一刀怎么办?"
4.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对梁惠王说:"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孔孟主张义利对立,尚义排利。墨子重利,但也"贵义",《墨经》说:"义,利也。"墨子"三表"中,最重要的第三表是"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之利"。法家韩非也注重利。汉代董仲舒重义轻利,认为"利以养其身,义以养其心"。《汉书·董仲舒传》记载董仲舒的话说:"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代盐铁之议,以贤良茂陵唐生、文学鲁万生等60余人为一方,以丞相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等公卿为另一方,在义、利问题上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前者主张"罢郡国盐铁、酒榷、均输,务本抑末,毋与天下争利"。后者以为"此乃所以安边境、制四夷,国家大业,不可废也"。后来桓宽著《盐铁论》,以为二者"或上仁义,或务权利",是一次关于义利问题的大辩论。宋代理学家对义利之辨,持之尤力。程颖说:"大凡出义则人利,出利则人义,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朱熹说:"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基本上承袭了《汉书·董仲舒传》的观点。此外,儒家尚有两种意见,一是以义为重,但不绝对排斥利,主张先义而后利;二是认为若无功利,道义便是虚语。清初的颜元明确提出了义利统一的辩证观点,他说:"正论便谋利,明道便计功,是欲速,是助长;全不谋利计功,是空寂,是腐儒。"
5.2006年4月25日,《光明日报》载文:"恻隐之心,人应有之。侧隐之心就是对弱者的同情、怜悯与关怀。而是否同情、怜悯、关怀弱者,直接关系到人的尊严的捍卫,人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人格的自我完善。人在理性基础上生成的道德良知,使人能够推己及人,在心与心之间搭设彼此沟通的桥梁,敏锐地感到弱者的不幸,并向弱者伸出救援之手。因而,对弱者的关怀,显示了人的尊严与高贵,反映出人性的璀璨光芒。关怀弱者也是关怀我们自己。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对弱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反而漠视弱者的诉求,损害弱者的利益,势必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的秩序与和谐,甚至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与震荡。而在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任何人的福利都会受到危害。由是观之,关怀弱者就不仅是一种道义的要求,而且是明智的表现了。"
6.今年3月31日晚10点,在厦门市体育东村公交车站,郑女士带女儿过马路时,被一辆汽车撞伤,左脚三处骨折,司机当场驾车逃逸,由于当时体育东村一带的路灯很暗,郑女士只看到红色小车的最后两位车牌数字,遂向110报警。郑女士目前正苦等目击证人能提供线索,让交警尽快抓住肇事者。去年6月30日,在丁香湖畔,民工韩磊为救人而被湖水吞噬。那时他只有17岁。但令人气愤的是,时至今日,被救者一直没有站出来给韩家一个说法。日前,在文化路街头,里三层外三层聚集了一大堆人,正在围观一场斗殴--一名男子被多人殴打。当民警接到报警赶到时,打人者则迅速停手,混进了围观的人群中。被打者指出现场一人参与了殴打时,该人矢口否认,称自己只是看热闹的。于是,民警便询问围观者,这个人是不是参与了殴打。可问了多个人,均称自己不知道--"我跑过来看时已经打完了,我也不知道是谁打的。""没看着,我刚路过这里。"最终,此案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打人者。民警告诉记者,在这种斗殴事件中,除了当事人外,现场的目击证人是非常重要的。当一方指认另一方,而另一方又不承认时,那么目击证人的证言往往起决定性作用,可以认定到底哪一方在说谎。
7.公平正义既是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也是人们评价政治文明的尺度,更是共产党为民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公平,切实维护社会正义,使公平与正义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近几年来,我们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取得了丰硕成果。如资助特困生上大学、资助特困单亲家庭、公推党政干部、实施民心工程、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司法公正等。但也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如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等。因此,深入认识和分析当前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的协调,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已经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要从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人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化解各种社会风险,在谋发展、搞建设时,找准不同群体具体利益的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
8.李老板开了一家贸易公司,张先生经常为李老板供货。每次供货时,李老板并不马上就付给张先生货款,而是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再一起结账。张先生每次供货时,李老板的会计均给他一张入库单,货款付完后,张先生再把入库单还给李老板。不知不觉中,李老板已经押了张先生10万元的货款。去年2月,张先生找到李老板,希望能把货款结清。这次李老板倒痛快起来:"没有那么多钱,今天我先给你一半吧。"于是,李老板给了张先生5万元的贷款,张先生写了收据后,还回了5万元的入库单。过了一个月,张先生拿着另外的5万元入库单再次找到李老板,希望把这5万元货款付了,但李老板却说出了令他意想不到的话来:"上次5万块钱我不都给你了吗?你怎么还跟我要?"原来,李老板歪曲事实,竟称他只欠张先生5万元的货款,一个月前还的就是这笔钱!无奈,张先生只好与他打起官司来。在法庭上,张先生拿出了入库单及有关"收到5万元货款"的收据,可李老板愣说这5万元就是付给张先生手中5万元入库单的货款。到底孰是孰非,法官也犯了难。其实,除了李老板与张先生外,还有一个人清楚事情的经过,那就是李老板的会计。张先生及代理律师多次恳求会计能出庭作证,她虽然已经辞职,却仍不愿为张先生作证。如今,此案仍陷在困境中。
9.道德义务是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不管个人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会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职责。道德义务是指一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应该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它同时表明一定社会或阶级、集团对人们行为的道德要求;也指个人在实践道德原则和规范时所产生的一种强烈的责任心。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道德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因而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道德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各个阶级、集团的利益和要求。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道德义务的多样性。在人类的道德生活中,道德义务的要求既表现在人们相互间的各种关系中,也表现在个人对民族、国家、阶级或团体的关系中。一定社会或阶级,为了一定的利益和需要,总是向社会成员提出和规定各方面的道德责任,用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客观上都必然要求每个人履行他对社会、国家和他人所应负的道德责任。对社会每个成员来说,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主观上都要认真地选择自己行为的动机,考虑行为的后果。
10.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义,宜也。它就是指应该做的事。孔子这句话的意思是:"见到应该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要"见义勇为"。中国文化很重视这个"义"字,认为这是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之处。禽兽的生活完全是自然的,没有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的生活则除了物质的、自然的生活之外,还有社会的、精神的生活,凡事都有个应该不应该的问题。人生的追求应该是"义以为上",把道义放
1.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诉讼费交纳标准降低,优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时,人们也担心任何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读者为了讨要因换书花费的一元公交费进行诉讼,北京宣武区一居民,弟弟起诉哥哥因为父亲去世没有得到通知,而讨要“追悼权”。由于诉讼增长过快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也让中国法院处于奥尔森所说的“诉讼爆炸”的环境中,纠纷一起,即成诉讼,法院不堪其累,许多民事纠纷一拖多年,小事变成大事,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法院的大门之处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的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一次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徒,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城市逐渐成为陌生人社会,着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曾有统计表明,上个世纪80年代调解依然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从1980年—1985年的6年间,全国人民调节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200多万件,平均每年700多万件,相当于同一时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仅为448万件,与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436万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呈现下降的趋势,调解员制度是否还能够发挥其作用实在令人怀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间纠纷谁来解决?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2.个人态度、能力、素质等都影响着调解的效果与质量。山西省交口县司法局下设有人民调解员,而在各乡镇还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他们在进行调解时缺少主动性,并不真正热心于这个工作,这就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在当地,直接介入百姓纠纷调解的,通常是各村委会中的民调治保员,民调治保员通常是由村委会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这个工作。一天,红星村村民王赢因自家的小鸡刨了同村村民李伟家的菜地,发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调治保员遇上,他本应该上前进行调解,但他想对一事不如少一事,李伟拿起院子里的铁锹砍伤了王赢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公安局带走。
3.杨荣新自1950年就开始研究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广西,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告诉了他一个案例,当地有两个村民谈恋爱,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后来女方怀孕,但南方却怀疑并非己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男女主动分居,女方则找到调解员请求帮助,并声称如调节失败自己就跳江,无奈之下调解员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赶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点跪在村中神庙前赌咒,调解员为了劝和,要求女方照此办理,女方果然答应并做了,两人最终和好。调委会主任询问杨荣新这样做调解到底对不对,杨荣新回答,结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难要求每一个调解员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在全国500万的调解员中,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统计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调解员近200万,而低素质的调解员也正是导致调解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之一。一份有关人民调解员的调研报告曾列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村庄两户人家打架其中一户被打伤,花费500元医药费,调解员居中调解,原两户都不同意和解,调解员对被打者说,对方愿意100%赔款,而对打人者说医药费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这样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但随后双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又起纷争。近年来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古老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这种做法渐渐丧失信心,很多人发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是白白浪费精力,缺乏响应的约束效力已成为人民调解员制度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4.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从事调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在一个“熟人社会”,当时尽管产生矛盾,但是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而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中间人,则成为调解得以成功的实施者和保障人,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的越来越罕见.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地区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的调解员欧阳明琪,从2005年4月至今已经调解了300多起纠纷,但在涉及纠纷的数百人当中没有一个是原来认识的,他感慨的说要调解别人的纠纷,最难的事情是让双方都来相信一个陌生人。调解员面临的不仅仅是纠纷对象的巨大变化,就是他们所依赖的组织机构也同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项统计表明,1990年,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02万个,到了2005年只剩下84万个左右,仅仅是因为一些企业改制破产10年间减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4万个。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严重削弱,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又大幅度萎缩,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助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认真阅读给定材料,概述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的现状
要求:概述全面、条理清晰、文字简洁,字数不超过600字。
1.4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诉讼费交纳标准降低,优惠了普通公民的同时,人们也担心任何鸡毛蒜皮的事情都可能到法院。山西一读者为了讨要因换书花费的一元公交费进行诉讼,北京宣武区一居民,弟弟起诉哥哥因为父亲去世没有得到通知,而讨要“追悼权”。由于诉讼增长过快导致的司法资源不足,也让中国法院处于奥尔森所说的“诉讼爆炸”的环境中,纠纷一起,即成诉讼,法院不堪其累,许多民事纠纷一拖多年,小事变成大事,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在法院的大门之处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柔性缓冲力量,那就是人民调解员,他们依靠道德公约,民间智慧,以及熟人之间的唇齿相依的情感和利益权衡,一次次介入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随着中国人城乡大迁徒,以及体制外人员的激增,传统熟人社会正在解体,城市逐渐成为陌生人社会,着让依附于熟人社会土壤上的人民调解员面临日渐尴尬的处境,曾有统计表明,上个世纪80年代调解依然是中国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从1980年—1985年的6年间,全国人民调节组织调解矛盾纠纷4200多万件,平均每年700多万件,相当于同一时期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数量的10倍,但到2005年通过人民调解的民事纠纷仅为448万件,与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436万件基本持平,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纠纷,呈现下降的趋势,调解员制度是否还能够发挥其作用实在令人怀疑,但若不打官司,民间纠纷谁来解决?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该何去何从?
2.个人态度、能力、素质等都影响着调解的效果与质量。山西省交口县司法局下设有人民调解员,而在各乡镇还有司法助理,但由于调解工作都是义务的,他们在进行调解时缺少主动性,并不真正热心于这个工作,这就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在当地,直接介入百姓纠纷调解的,通常是各村委会中的民调治保员,民调治保员通常是由村委会主任任命的,但有些人愿意有村干部身份,可并不愿意干这个工作。一天,红星村村民王赢因自家的小鸡刨了同村村民李伟家的菜地,发生了口角,正好被村里的民调治保员遇上,他本应该上前进行调解,但他想对一事不如少一事,李伟拿起院子里的铁锹砍伤了王赢造成了人身伤害被公安局带走。
3.杨荣新自1950年就开始研究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有一年他到了广西,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告诉了他一个案例,当地有两个村民谈恋爱,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后来女方怀孕,但南方却怀疑并非己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男女主动分居,女方则找到调解员请求帮助,并声称如调节失败自己就跳江,无奈之下调解员找到男方,但男方提出要求,除非女方赶在正月十六中午十二点跪在村中神庙前赌咒,调解员为了劝和,要求女方照此办理,女方果然答应并做了,两人最终和好。调委会主任询问杨荣新这样做调解到底对不对,杨荣新回答,结果好,但做法不提倡。很难要求每一个调解员都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实际上,在全国500万的调解员中,具备专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寥寥无几,统计显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调解员近200万,而低素质的调解员也正是导致调解质量难以保证的原因之一。一份有关人民调解员的调研报告曾列举了一个案例,当地村庄两户人家打架其中一户被打伤,花费500元医药费,调解员居中调解,原两户都不同意和解,调解员对被打者说,对方愿意100%赔款,而对打人者说医药费花去了1000元,你只需付一半即可,在这样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但随后双方得知真实情况后又起纷争。近年来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古老机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乡土社会的解体,调解威信的缺失,调解质量的下降,使得人们对这种做法渐渐丧失信心,很多人发现调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并不强,只要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再提起诉讼,而之前的调解则是白白浪费精力,缺乏响应的约束效力已成为人民调解员制度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4.在传统中国大多数从事调解的人都有一定的“身份”或是家族长辈或是地方士绅,在一个“熟人社会”,当时尽管产生矛盾,但是顾虑到日后交往的需要,多数人不愿意就此决裂,而双方都熟识并认可的中间人,则成为调解得以成功的实施者和保障人,但现在随着流动性的增大,“熟人社会”不复存在,这样的权威人士也变的越来越罕见.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地区民间纠纷调解联合接待室的调解员欧阳明琪,从2005年4月至今已经调解了300多起纠纷,但在涉及纠纷的数百人当中没有一个是原来认识的,他感慨的说要调解别人的纠纷,最难的事情是让双方都来相信一个陌生人。调解员面临的不仅仅是纠纷对象的巨大变化,就是他们所依赖的组织机构也同样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一项统计表明,1990年,中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02万个,到了2005年只剩下84万个左右,仅仅是因为一些企业改制破产10年间减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4万个。古代的那套自发性纠纷解决机制受到严重削弱,单位、集体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覆盖面积又大幅度萎缩,这其中有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调解协助效力问题,也有调解员无薪酬、无办公经费保障等原因。但重要的是,人们逐渐忽视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及其所起到的作用。
假设你是政府机关公务员,面对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员制度存在的问题,请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调解员制度的建议”为题,写一篇文章。要求:观点明确、理由充分、层次清楚、语言流畅、操作性强,字数1000字左右。

一、注意事项1.本试卷主要测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满分为100分,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2.请先仔细阅读给定资料,然后按照“申论要求”在给定的答题卡上作答。3.请务必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在非指定位置或用铅笔作答的,一律无效。4.不准折叠答题卡!二、给定资料1.1997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的《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函》,率先成立了北京市宣武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随后,国务院又先后数次以决定的方式发布通知,在全国进一步推进建立城管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根据有关资料,截止2008年初,成立城管机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全国656个城市中,计有266个,占总数的40.5%;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计有169个,占总数的58.8%;国务院批准的全部18个“较大的市”中,计有12个,占总数的66%;全部27个省会市中,计有26个,占总数的96%;全部15个副省级城市都开展了此项工作,占总数的100%;全部4个直辖市开展了此项工作,占总数的100%。另外,一些地方为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总共有39部。有3个地方制定了3部地方性法规,有4个省级政府制定了5部省级政府规章,26个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32部政府规章。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来看,城管执法机构的设立及其实施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是具有合法性基础的。根据《宪法》第89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61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有权设立城管执法机构。城管执法机构也依法被授予了综合性的行政处罚权,目前,我国城管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已经涉及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城市河湖、公安交通、市政、停车、旅游、工商、规划等14个领域,而备受媒体关注的城管在街头追逐、罚没无证摊贩只是诸多行政处罚之一。必须指出的是,国家设立城管执法机构授予其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并非为了组织批评者所谓的“三强”突击队,即强拆房、强拖车、强拉财物,而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合理配置政府部门的职能,精简行政机构。可见其目的完全是善意和正当的,说城管是“三强”突击队实在是冤枉他们了。但是,由于一些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较差,法制意识不强,加之在制度上其权力的行使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屡屡出现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政案件。2.城管执法如何才能步入法制化、文明化?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的城市管理法庭应运而生。这也是全国首家设在地级市的城市管理法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德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城市管理法庭的成立,契合了当前城市管理、城市发展的客观实际,将大大增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对于破解城市管理执法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将发挥重要作用。城市管理法庭为何设立在船营区法院?面对《法制日报》记者的疑惑,船营区法院副院长尹丛梅解释,一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办公地点在船营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船营区法院对全市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二来,船营区的行政审判基础良好,得到上级领导的信任。城市管理法庭的受案范围涵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非诉案件,实行审执一站式工作方式,快审快执涉城市管理案件,内设行政合议庭和执行合议庭。同时,吉林市城管执法局也派出3名工作人员,常驻船营区法院协助工作。谈起城市管理法庭设立的初衷,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处长张玉君介绍,许多城管执法案件,行政处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由于城管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执法效果不佳,严重影响r城市管理的严肃性。张玉君说,城市管理法庭创立后,如果个人或单位存在适用一般程序违规时,城管执法人员将不再开具罚款票据,也不允许直接收罚款,而是在法定期限届满后让当事人去指定银行缴费。如果在3个月内无任何理由不缴纳罚款,就会移送至城市管理法庭,由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经过合法性审查后强制执行,对相对人来讲更有说服力,能够减少相对人对城管执法的抵触情绪。对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城市管理法庭的一个重要功能。“经过审查,如发现城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重大瑕疵或违法情形,城市管理法庭会撤销有关处罚决定,并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督促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尹丛梅说,这对于城管部门来讲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加大了城管非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迫使城管执法更加严谨和规范,否则“后果很严重”。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驻船营区法院的工作人员曾光介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由各基层单位提交的非诉案件,先自行过滤,严把立案关口。“只有我们认为符合法律条件的才会提交城市管理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据了解,吉林市有城管执法人员1000余名,过去的执法相对散漫,程序意识、规范意识不强,执法瑕疵屡见不鲜。城市管理法庭成立后不久,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便率先自我规范,出台了《吉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这是一本厚厚的小册子,拿在手里沉甸甸的。张玉君说,“实施细则整理了6个方面共计191项具体执法依据和标准,压缩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标志着我们在探索标准化执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3.2008年1月7日下午,湖北天门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驾车途经湾坝村时,亲眼目睹了天门城管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的场面。魏文华对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王述堂说了句:“城管好像在打人,我下去看看。”说完,便下车站在马路边,用自己的手机拍摄。魏文华的举动很快引起了城管人员的注意。一名城管指着他大声说:“干嘛呢,你拍什么拍?”接着,几名城管一齐冲上来,意欲抢夺魏文华的手机。站在一旁的王述堂发现魏被围在人群中,“只看见拳头在头上飞”。在城管动手打人期间,魏举起双手大声喊:“我是天门市本地人。”但城管执法人员并没有理会,继续殴打。在场的一村民事后回忆说,他听见旁边有一男子起哄说:“干脆打死他算了。”大约5分钟后,魏文华倒在地上,无法动弹。见状,城管执法人员慢慢散去。王述堂拿起魏文华的手腕,把了一下脉搏,“魏总的脉搏很弱,脸部由白转为青,后来又转为紫色。”由于自己手机放在车里,王述堂急忙从围观者手中借过一部手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他向已经离开现场10余米的城管执法人员愤怒地喊:“你们把人打成这样就不管了?”王述堂将魏扶到马路边,准备拦车。5分钟后,一辆城管执法车调头,几名城管将躺在地上的魏文华抬到车上,准备送医院抢救。等魏文华被送到医院时,医生发现他已瞳孔放大,确诊为死亡。在被送往医院后,王述堂在魏的口袋里找到了拍摄的手机,“可手机里这段视频已被删除”。王推断说,极有可能是城管执法人员事后将手机塞进了魏的口袋。4.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在北京就“天门城管打人致死事件”发表声明指出,“粗暴执法、粗暴管理”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打骂管理对象是一种践踏人权的违法行为。有人还将城管分为鹰派跟鸽派,宣称鹰派有向鸽派转向的趋势。这是多年来众多因城管执法而引起的流血伤亡事件后,城管执法队伍的一次全面、集中的反思。一些地方城管执法的暴力化倾向,已经发展到民怨沸腾的地步,长此以往不堪设想。从宏观看,虽然近年来国家采取了取消农业税等措施,让农民、农村休养生息,但在城市化大背景下,乡村的许多村落冷清,荒的田地时有可见。大量农村居民向城市涌流乃是无法改变的历史必然,以城管的权力和力量,同样无法改变这个历史必然。这些人没有躺在国家身上吃低保要失业金,也没有做出偷盗抢劫的非法营生,而是风餐露宿自食其力,在城市的街角摆一个小摊养活全家,各地政府其实应感谢他们、更多地帮助他们,而不是将其驱来赶去。从微观看,有作用力必然就有反作用力。城管的“鹰派”即暴力化倾向必然反过来助长城市底层社会的暴力化倾向。对暴力的迷信不仅将致“底层沦陷”,而且会带来基层社会的野蛮化。我们应该反思的是,那些强硬的“鹰派”执法派如广州、深圳等城市城管,崇拜权力的威力,配备有盔甲、防割手套等精良装备,但他们“管出城管的威风”了没有?“管出良好的秩序”了没有?相反,那些温和的“鸽派”执法,体恤弱势群体,于是有了山东聊城城管被评为“百姓口碑最佳单位”、江苏淮安城管成为全国学习的经验范本。然而,城管执法方式向和平的“鸽派”转型,又不是简单的理念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首要的问题是地方主政官员不能把城管当枪使,顺着其个人好恶或需要冲锋陷阵,领导希望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城管就负责驱逐外来人口;领导要求整顿市容市貌,城管就负责驱逐摊贩。而像石家庄,领导把游商当宝贝,那地方城管与游商就和谐共处,秩序井然。全国那么多城市那么多城管,为何分出截然不同的“鹰派”“鸽派”,原因也不在城管自身,而是“问题在下面,根子在上面”,地方主政者怎么想,城管就怎么管。可见,要使城管全体都能够向“鸽派”转型,就要破除暴力迷信,卸掉城管的武装。一来文明执法的城管不需要武装;二来城管不具备法律赋予的警察权,武装城管于法无据。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如果城管暴力致人伤亡,不仅当事城管及直接领导者应负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当地主政者也应负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5.2010年11月9日,河南郑州,76岁的菜农张全会,被一个从执法车上下来的男子连连扇脸。事后,他到处寻找打人者,只因想对他说一声:“我赶着毛驴车走了8个小时,到郑州卖红薯,只为给家中瘫痪两年的大儿子挣点买药钱。”商户赵先生说,老人驼着背,极力阻止男子摔菜,“男子转过身,冲着老人的脸就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