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08年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共()个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A、1867
B、2038
C、2867
D、3038
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内检疫是由县级以上农牧部门所属的动物检疫站和乡镇兽医站等部门负责执行。
A、对
B、错
以下属于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的牌子的有().
A、动物防疫检疫站
B、畜牧技术推广站
C、畜禽统计站
D、畜牧兽医站
查验入境旅客是否携带枪支、弹药的部门是——。( )
A、海关
B、动植物检疫站
C、国家安全机关
D、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E、边防检查机关
1348年,( )政府在威尼斯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卫生检疫站,以防止鼠疫等传染病传入国内。
A、美国B、英国C、法国D、意大利下列哪些单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A、农业植保站
B、农业技术推广站
C、畜牧检疫站
D、卫生防疫站
按照《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心测报点应设置在()、()、()、()、设施条件和基本工作基础好的县(市、区),具体工作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承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的指定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
A、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
B、动物检疫站
C、动物卫生监督所
D、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的指定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_。
A.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
B.动物检疫站
C.动物卫生监督所
D.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1988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承包畜禽交通检疫管理权引起的纠纷案。1985年1月,z县石角畜牧兽医站与该站兽医雷某等5名职工,签订了承包该兽医站所属的一个盲禽交通检疫站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一年,工资自付,全奖全罚。1986年初,兽医雷某等人按上述条件继续承包检疫站。这两份承包合同均经该兽医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管理总站批准后履行。1986年底,兽医站对雷某等人的承包账目进行清查时,发现雷某等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私买发票以冒充国家财政部门专用发票作检疫收费使用,将原收入中的大数额改为小数额,另填发票入账;在畜牧交通检疫工作中,对当事人乱罚、滥罚,并将检疫罚款作为承包收入予以私分。据此,兽医站决定,废止1986年的承包合同。除应得的工资、奖金及检疫开支外。追缴雷某等私分的其他检疫收入及罚款。雷某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z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广州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份承包检疫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追缴雷莱等5人私分的检疫罚款,追回雷某、卢某瞒报的1985年检疫收入3000元。
z县石角畜牧兽医站与该站兽医雷某等5名职工,签订了承包该兽医站所属的一个畜禽交通检疫站的合同,对这一行为下面评述正确的是()
A.五名职工有权承包
B.属于法律授权
C.属于行政授权
D.合同无效
2000年6月,原告某牛奶公司与被告某水产公司签订了玉米籽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千克、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以此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千克。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千克(177包)。12月22日下午原告员工将其中的18包按正常配比饲料喂奶牛,但于12月23日早晨出现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及被告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察、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胡麻饼,发现其中的29包是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专业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系菜籽饼中毒。同年12月26日,在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喂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中国农业科学院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份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最后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奶牛中毒的原因就是因为12月21日供应的胡麻饼中含有菜籽饼,且有毒物质超标。这次中毒事件,共造成16头奶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2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行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元。为此,奶牛公司将水产公司诉至法院。(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问:
你认为本案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为什么?
下列本地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采取的措施中不当的是()。
A、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B、限制或者停止邻近行政区域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
C、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D、组织有关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E、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阅读下列材料,然后回答问题。八个部门为何管不好一头猪?近日,某地有关部门对市场上的猪肉和猪肝制品进行了检测,发现其中23%含有“瘦肉精”。记者追踪了该地猪肉从生产到上市的全过程.发现一头猪从养殖到走上百姓餐桌,要经过动检、质检、卫生、工商等多道关口,但每个环节都存在安全漏洞。在该地规模最大的养猪场,场长说打交道的主要是镇兽医检疰站,质检部门也有权来检查,但真正的管理很难实行.因为猪场是全封闭管理,捡疫人员就算来了也进不了猪场。但每次生猪出栏时检疫人员肯定会来.按一头猪2元钱,开具检疫证明。当地检疫站专职猪肉检疫员刘××告诉记者:作为猪肉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他们的岗位职责确实重要.但现在面临的问题太多,如工资是靠自收自支、收入极不稳定等,这就很难保证基层防疫工作中不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等情况。国家规定:生猪出栏后必须进行定点屠宰。据了解,该地现有69家定点屠宰厂,其中具有产、供、销一条龙作业的定点厂只有10多家.大部分屠宰厂是“托屠代宰”,不管运来什么猪,一律照宰不误.然后让猪贩子运走了事。当地政府商委设有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负责定点屠宰厂的日常管理。但对于出现问题的厂家.他们并没有摘牌权,只能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或建议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而一些区县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尽可能地“保护”本地小屠宰厂的生存和利益。在集贸市场,几个猪肉摊贩向记者讲了大体相同的猪肉“安全检查程序”:检疫部门按每头猪15元的标准用“目测法”检疫盖章,工商部门也照此法复检并收取4元的摊位费,然后就可以放心地出售了。经过几天的追踪采访,记者了解到,从生猪养殖到猪肉上市.这一过程涉及农委、商委、动检、质检、卫生、工商等6个部门和一个市场管理处.如果猪肉进入肉食厂进行加工,还要经过轻工部门一关。问题是,一关也好,八关也罢,老百姓企盼的是:能尽快吃上真正放心的猪肉。问题:(1)从行政组织职能与结构方面来看,“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症结是什么?(2)如果你是该市市长,你将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猪肉食品的安全问题?
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 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 问:如饲料公司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二审应如何处理?
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 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 问: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应否驳回饲料公司的起诉?为什么?
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 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 问:本案调解结案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有哪些不当诉讼行为,应该或可以怎样做?
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问: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饲料公司起诉奶牛场案件的移送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