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者

我们讲权利,不能光讲乞讨者的权利,也要讲其他人的权利,正如西方法谚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如果那些经常强讨强要、反复滋扰他人的乞讨者,经过治安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对其进行处罚,那么通过发布“乞讨排行榜”,提醒人们注意这些恶意乞讨者,也让他们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收敛自身行为,维护他人的权利,何乐而不为呢?这道理跟法院发布“被执行人黑名单”、检察机关发布“行贿人黑名单”一样。但是,发布“乞讨排行榜”的前提是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便这些乞讨者行为如何过火,公权力还是要恪守自身的边界,不能越界执法。这段文字旨在说明()。A.“乞讨排行榜”的发布,体现了其他社会群体和乞讨者一样都享有权利B.对乞讨者应该加以区分,对那些强讨强要、反复滋扰他人并且屡教不改的乞讨者,可以通过诸如发布“乞讨排行榜”的方式加以惩治C.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恪守自己的界线,不能越界执法D.发布“乞讨排行榜”的行为和法院发布“被执行人黑名单”、检察机关发布“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一样是不可取的

我们讲权利,不能光讲乞讨者的权利,也要讲其他人的权利,正如西方法谚言你挥舞拳头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如果那些经常强讨强要、反复滋扰他人的乞讨者,经过治安处罚屡教不改或者因为身体原因无法对其进行处罚,那么通过发布“乞讨排行榜”,提醒人们注意这些恶意乞讨者,也让他们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收敛自身行为,维护他人的权利,何乐而不为呢?这道理跟法院发布“被执行人黑名单”、检察机关发布“行贿人黑名单”一样。但是,发布“乞讨排行榜”的前提是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便这些乞讨者行为如何过火,公权力还是要恪守自身的边界,不能越界执法。这段文字旨在说明()。

A、“乞讨排行榜”的发布,体现了其他社会群体和乞讨者一样都享有权利B、对乞讨者应该加以区分,对那些强讨强要、反复滋扰他人并且屡教不改的乞讨者,可以通过诸如发布“乞讨排行榜”的方式加以惩治C、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恪守自己的界线,不能越界执法D、发布“乞讨排行榜”的行为和法院发布“被执行人黑名单”、检察机关发布“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一样是不可取的
当你遇到一位年长的乞讨者时,你会()A:当作没看见
B:拒绝给以帮助
C:少给点吧
D:非常怜悯,给以帮助

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进行乞讨的,对利用者和乞讨者都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对

B、错

收容教育的对象是()。

A.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B.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人

C.赌头、赌棍,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D.流浪的乞讨者

[单项选择题]收容教育的对象是()。
A.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B.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人
C.赌头、赌棍,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行为人
D.流浪的乞讨者

本题仅限报考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1.给定材料提到了“禁讨区”,概括设立“禁讨区”的几种观点及理由。不超过200字。

2.根据给定材料提出综合解决城市乞讨者问题的建议。要求建议具有针对性且实际可行,字数在350字左右。

杭州市图书馆从2003年开始允许乞讨和拾荒者入内阅读。当有人质疑图书馆向乞讨者开放有碍观瞻时,馆长回答:“我无权拒绝他们来读书,但您有权选择离开。”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①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②社会需要公平

   ③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④法律具有强制性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根据化学知识猜谜:(任选3个猜答,多答者,按顺序选批3个.)
(1)水上作业___\_,端着金碗的乞讨者______(各打一化学元素名称).
(2)杞人忧天___\_(打一实验操作).辞别儿女他乡去______(打一微粒名称).
(3)长长身子尖尖嘴,挤压脑袋流口水______(打一种化学仪器)

杭州市图书馆从2003年开始,允许乞讨和拾荒者入内阅读,已经10多年,当有人质疑图书馆向乞讨者开放有碍观察时,馆长回答:“我无权拒绝他们来读书,但您有权选择离开。”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得出的正确认识是                                   (   )

①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②社会需要公平 ③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④公民平等地履行义务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③   D.①③④

)杭州图书馆从2003年开始,允许乞讨和拾荒者入内阅读,已有10多年。当有人质疑图书馆向乞讨者开放有碍观瞻时,馆长回答:“我无权拒绝他们来读书,但您有权选择离开。”从这件事中我们可以得出的正确认识是(  )

①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②社会需要公平

③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             ④法律具有强制性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③     D.①②③④

 

79.道德绑架,是指以行善的名义,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或中止一定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情形中属于道德绑架的是: A.某主持人号召大家一起谴责在地震中没有捐款的大企业,直到他们答应捐款为止
B.妈妈劝说自己的小女儿让座,劝了半天也没用,最后气得打了女儿一巴掌
C.某乞讨者谎称自己有一个病重却无钱医治的孩子,骗取了一位老太太的捐款
D.甲经常打骂妻子,后来听到周围朋友说这是违法的,遂不情愿地停止了打骂行为
下列各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不恰当的一项是()(3分)A:从我记事以来,乞讨的行迹一直未见根绝过,即使是在现在,也时常见到乞讨者佝偻的身影蹒跚过市。物换星移,二十春秋弹指而过,再看乞讨这一社会现象,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本质的改变。
B:白居易与琵琶女虽是萍水相逢,但沦落天涯的命运使白居易对琵琶曲产生了强烈的共鸣。
C:远处连绵的山峰上一道残破的城墙依稀可见,山下面有条深谷,怪石峥嵘,溪流湍急,无路可通,正所谓一夫当关,万夫莫开。
D:崇祯帝虽早已看出来熊文灿没有作为,但以封疆事重,不便轻易换人。以致谷城之变后,他还是不肯治此臣的罪,仍望他“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2.第一题、第二题、第五题,所有考生都必须作答。

第三题仅限行政执法类、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第四题仅限考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综合管理类职位的考生作答。

二、给定资料

材料一

在北京市海淀区双安商场附近,活跃着4拨欺骗型的乞讨者。其中有年轻的孕妇,有两个学生打扮的男性,还有一家三口。他们衣着打扮都比较整洁,跟普通人一样,乞讨的理由都是没钱了,要点钱吃饭和当作路费。

材料二

记者问一个乞丐:“有人管你们吗?”他回答:“没有,警察和城管在面前也不会管,刚才我坐在下面,一个交通协管员说下面是主要干道,让我到天桥上来。以前乞讨被收进收容遣送站后,会被送往原籍,现在不会了。”

谈及乞讨问题,福州火车站站前派出所所长也连称头疼:“我们现在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措施来管理这一特殊群体。这些人有的纠集在二起,给社会治安造成隐患,有的强讨强要,引起市民以及游客的极大反感,乞丐群的存在也影响了城市的形象。有时候,为了安置他们,干警们不得不自己掏腰包。”省救助管理站站长卓伟煊表示,乞丐是一个社会问题,乞丐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救助管理必须是自愿的,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意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无法强制对其进行救助管理,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事先告知后,救助站也不得限制。

福州市民政局福利处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在职能划分方面,乞讨的确是由民政局福利处管理,救助管理站具体实施。以前的模式是公安收,收容(遣送站)留,现在救助管理站只能作为救助方,如果乞丐不愿意接受救助,也就意味着乞丐管理处于一种真空状态。

材料三

“我不回去,打死也不回去。”北京街头,一名双脚畸形腐烂、无法行动的少年坐在简易滑轮车上,正被一对男女使劲拉扯,少年则大声哭嚷着不愿离开。

值勤民警立即上前进行盘问。拉扯这名残疾少年的是一对夫妇,他们自称是孩子的父母,但残疾少年却大声对民警喊道:“不,他们是我的‘老板’,不是我的爸爸妈妈。他们逼我要钱,我不要跟他们走。”

随后,民警将这三人带回分局进行审查。从少年随身携带的户口簿得知,这名残疾少年名叫小华(化名),今年13岁,是河南商丘市雎县人。要带他们走的这对夫妇分别叫做宫保良、王素兰,与小华是雇佣关系。他们出钱把小华从其父母手中“租”过来,利用小华肢体残疾在大街上乞讨要饭来牟取利益。

由于不堪忍受虐待,小华偷偷跑了出来,跟一名少年一起去了石家庄,由于在那边被媒体关注,所以只好又回到北京,没想到这次在街头被‘老板’碰到了。

小华出生在河南商丘雎县一个农村家庭,天生双脚残疾,脊背又长了个拳头大的一个肿瘤。“我们家一共四个孩子,我是老三,除了我,他们都在上学,因为那儿的所有学校都不收我。”小华回忆,自己8岁那年,宫保良夫妇突然来到村里,挨家打听村里哪家有残疾的孩子。“那时我正在外面,他们一眼就看到了我,然后就找了我爸妈,提出要把我租走。说是带我出去做生意,实际就是让我出去乞讨。后来爸妈就让我跟他们走了,第一年的时候他们给了我爸妈4000块钱,以后几年,每年都给我家6000元。"

在这5年当中,宫保良夫妇带着小华到过重庆、杭州、武汉和天津等地乞讨,来北京乞讨也已两年。小华说,这几年他过得实在艰难,一天只能吃一顿饭,每天老板把他放在一个地方,他就在这个地方乞讨。一天收入多则两三百元,少则几十元,到了晚上老板把他乞讨来的钱收走,带他回家。如果没有要到那么多的钱,回到家中就会挨打。

因难以忍受虐待,小华曾逃跑过好几次,但每次都被老板找了回来,回来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除了小华,宫保良夫妇还租借了和小华一样有残疾的五六个孩子,他们每个人都挨过打。轻的时候被打几个嘴巴,重的时候就用铁锁链子抽,还有一次,小华的耳朵被他们用钢针扎穿了。

“每天来乞讨的钱全都要交给他们,我还得脱光衣服给他们看我确实把钱都交了。”小华说。由于身体有残疾,这些孩子都跑不远,他们中的很多都跑过,但又被抓了回来,“然后就被打得更厉害了。”小华第一次逃跑是在天津,“后来我被那里的记者发现,我的事被登在报纸上,他俩立刻找到了我。”

小华说,如果没有宫保良夫妇控制,他还是比较喜欢乞讨的,因为比较自由。“每天讨的钱就可以自己支配,不用上交,自己想买什么东西吃就买了。”小华充满向往地说。当民警表示要送小华去救助站时,他却表示出十分的不情愿。

材料四

家住鼓楼的林先生表示,应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加大宣传,引导其前往救助站救助归乡。省直机关的李先生等人提出,街头的流浪者应该分门别类对待,对于6~14岁的流浪乞讨儿童,将统一采取强制保护措施,送往救助站接受救助,如有监护人,将通知其监护人领回孩子,找不到监护人的,将由民政局统一安置;对于患有精神、传染、伤残等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已向市政府建议由卫生部门主要负责,民政及公安部门配合收治。

另有十几位市民打进电话表示,应该设立禁讨区,如在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公安、省、市政府部门门前及形象工程、窗口地段设立一些“禁讨区”,这样能基本保证整个城市形象和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

家住鼓楼的纪先生、陈女士甚至提出有关部门应该给乞丐发证,进行教育后改变成“职业乞丐”,学习外国的经验。

福建省社科院社会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肖艳表示,现在乞丐增多,与收容站变脸不无关系。肖艳认为,世界各地都有乞丐的存在,作为一种选择,只要不是在恶意地利用乞丐身份,政府也没有必要制止,但应该逐步减少这种乞讨人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她建议各地应该就地解决乞丐问题,包括完善社会捐助机制,有关的组织应该加强宣传,公布电话、地点,树立良好的组织形象。整个社会救助发达后,人们的同情心通过这些渠道发挥,不会再给这些个体施舍,没有了收入,乞丐自然会减少。

材料五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认为,对三类乞丐应区分对待。

饶会林认为,我国现行的救助办法以“自愿”为原则,对城市乞讨者的管理效果不是很好。在一些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上,各个城市应根据自身的个性特点,如城市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应“一刀切”。

饶会林说,城市乞讨者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真正生活所迫,不得不以乞讨为生的;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乞讨者;还有一类是有一技之长的卖艺乞讨者。对这三类人,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各地的救助站可建立一份当地乞讨者档案,做好调查研究,对第一类乞讨者,可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对那些职业乞丐,则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对第三类乞讨者,政府部门可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规范管理,比如指定某些地段让其卖艺。

材料六

在广州,近日“乞丐如何管请你说说看”的小调查吸引了热心读者积极参与讨论,记者抽取参与讨论的52名读者观点进行总结,发现市民大多对真正的乞讨行为抱有同情心,但同时认为应该揪出假乞丐,用驱逐、拘留等方法消除这种影响城市形象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抽取调查的52人中,有34人认为乞讨是一种权利,认为不是的有17人,比例为2:1。李先生认为乞讨是自由,不应该规范和约束,不应该予以管理,应该救助。一名姓陈的先生则认为,乞讨不是一种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而乞丐只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

谈及“用哪些方式来管理乞丐”,市民们见仁见智,有18人同意“设立禁讨区”,占受访人数的35%;赞成“设立乞讨区”的有6人;有14人同意“给乞丐发乞讨证明”,占了1/4多;对以上方式都不满意选择其他的也有10人。

问及“是否赞成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设立禁讨区”时,有28人赞成,20人反对。在不赞成设立禁讨区的20人中,有11人认为这是错误的管理思路,8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流浪乞讨的自由,7人还同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最后一条“如果设立禁讨区,您认为应该怎样对待在禁讨区强行乞讨的乞丐”问题,选择驱逐的有16人,选择拘留的有17人,认为应该进行治安罚款的有7人。李先生觉得没有权利对乞丐进行拘留,因为他们并未犯法,他觉得应该先立法,然后对乞丐进行治安罚款。

材料七

据北京市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介绍,救助站内一位30多岁姓赵的被救助者已经是这里的常客了,只要身上一没钱他就会主动到救助站内接受救助,“其实他身体挺好,就是不愿意干活,站内给了他回家的路费,让他买票回家,结果没过几天他就又回到这里。”

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站长赵长林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救助对象需要符合四个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落实到实处,救助站实际救助的人员并不是制度所规定的人员。”

“可以说,目前我们救助的对象中85%都不能同时符合救助条件,但对于想骗吃骗喝的人,救助站一旦核实身份就会终止救助,”赵站长说。现在救助站每周一、三、五三天,站内一名正式工作人员带两名保安,与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在繁华地段进行主动救助,“如果遇到‘五一’、‘十一’等节日,就要天天出去救助。”

赵站长坦言,对于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一直以来都有一个矛盾。“主要原因是这些职业乞讨人员通过乞讨可以赚到钱,而待在站内就没有收入来源。比如今年春节期间,许多乞丐在白云观庙会上扎堆儿,他们说一天可以收入五六百元,这样七天就能赚到好几千元。如果他们进救助站怎么会塌实?”

材料八

河北

 阅读所给材料,按要求作文。(60分)
1.繁华大道,乞讨者众,这里乞丐的生存产业链黑幕刚刚被媒体披露。
孩子问:我们为什么不给他们一些零钱?给,还是不给?
难题是:教孩子仁慈,还是识别欺骗?
2.曾经有过这样的新闻:大街上,一位老人被自行车撞倒,肇事者逃跑。一位骑自行车女孩停止上前扶助,不想竟被周围公众指认为肇事者,而受到帮助的老人居然不说明真相。
孩子问:应不应该去帮助受伤者?救,还是不救?
难题是:教孩子见义勇为,还是凡遇“闲事”装聋作哑?
3.高考命题作文中,阅卷老师每年都会发现许多雷同的有关父母罹患绝症之类的凄惨故事。后来老师们发现,这些故事脱胎自一篇曾获高分的作文。
孩子问:博取同情或许可以得到高分,不可以这么做吗?该,还是不该?
难题是:教孩子诚实,还是实用主义?
…… ……
以上列举的种种现象反映了当前社会中人们内心的一些困惑,面对这些难题,你有什么看法?你会怎样选择?
上述材料透射出的共性信息是:道德·选择。请联系实际,写一篇800字的议论文。立意自定,题目自拟,注意观点明确,有理有据。

阅读材料,完成下要求。

材料一 社会救济是中国古代历朝实施“仁政”的重要内容,主要依赖于政府财政。明初设养济院收孤苦无靠者,按月发口粮。明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这是正律中首次纳入社会救济保障条款。清代的法律也有关于社会救济的规定,主要有灾荒救济,高龄老人养赡,设栖流所以收养流浪贫民,孝子节妇贫苦者救济,贫穷读书人救济等。

——摘编自邓云特《中国救荒史》等

材料二 英国圈地运动开始后,偷盗者、乞讨者等日益增多,社会不安定因素急剧增加。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救济办法因类而异,凡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则在指定的人家寄养,长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做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1834年,新济贫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失业者必须进“贫民习艺所”,才能得到救济,而那里的条件比最低工资收入的自由劳动者还要恶劣得多。

——摘编自陈晓律《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根据材料一、二,概括中国明清时期救济制度和英国近代济贫制度实施的共同目的。

 

阅读下面的材料,按要求作文。
(1)繁华大道,乞讨者众,这里乞丐的生存产业链黑幕刚刚被媒体披露。
  孩子问:我们为什么不给他们一些零钱?给,还是不给?
  难题是:教孩子仁慈,还是识别欺骗?
(2)曾经有过这样的新闻:大街上,一位老人被自行车撞倒,肇事者逃跑。一位骑自行车女孩停止上前扶助,不想竟被周围公众指认为肇事者,而受到帮助的老人居然不说明真相。
  孩子问:应不应该去帮助受伤者?救,还是不救?
  难题是:教孩子见义勇为,还是凡遇“闲事”装聋作哑?
(3)高考命题作文中,阅卷老师每年都会发现许多雷同的有关父母罹患绝症之类的凄惨故事。后来老师们发现,这些故事脱胎自一篇曾获高分的作文。
  孩子问:博取同情或许可以得到高分,不可以这么做吗?该,还是不该?
  难题是:教孩子诚实,还是实用主义?
  曾几何时,道德教育正在悄悄地发生某种变化,多年搭建起来的偶像化的高调道德教育的框架,正逐渐下行,靠近一条看不见的底线。以上列举的种种现象反映了当前社会人们心中的一些困惑。针对这些难题,你有什么看法,你会怎样选择?
  要求:请以“困惑”为话题,联系实际,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1)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儿童是弱小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儿童是无辜的,伤害和痛苦不应该由他们承担。有人说,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而其中首要是看他们怎样对待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  传统文化里,“幼吾幼”本是人伦底线,而对底线尚不能达到者,“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往往成为他人或社会介入纠错的障碍。现实中,南京饿死女童案、汕头父亲虐子案在激起公愤的同时,也拷问着法律的底线。传统观念要转型,养育儿女不仅是家庭私事,对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干预。  2015年2月4日,在立法规定可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近30年后,我国出现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此前,类似案例最终难以执行和落实,皆因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庇护场所的缺位让谁来兜底的疑问无以回应。  俗话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在明确了失责甚至虐待的细则之后,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设立完备的防范网络以及后续保障体系。剥夺监护权后,孩子去哪儿?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是孩子的生活质量和成长学习不应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不能让孩子才出火坑,再入冰窟。  这正是从“亲权绝对”向“国家亲权”转变的关键,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因为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子女,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一员。父母失责,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兜底补漏的责任。只有建立起能够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呵护关爱的庇护场所之后,“国家亲权”才有足够的底气剥夺“失职”家长的监护权。  由于在儿童权益保护上投入关注、资源和经费的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匹配,我国迄今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和执法链条与网络,结果导致儿童保护的责任主要被推给了客观上力有不逮的家庭和社会,从而出现了一系列恶性事件。  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国家的未来星。必须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应在儿童保护中承担最终责任,确立“国家亲权原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行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和惩治针对儿童的犯罪,设计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加大对儿童保护的经济投入,设计详细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政策和法律上鼓励支持家庭育儿;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监护,由政府来养育儿童;要求和鼓励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在怀疑存在“孩子受伤害”的情况时,必须马上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让儿童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童年。  2)2015年7月下旬,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的繁华地段,一群乞讨的小孩异常活跃,看到有行人经过就伸出手去,更有甚者抱着行人的腿,直到行人掏出钱包拿出钞票,才肯松手。童童(化名)就在其中。  8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岗勤大队经过摸排,将行乞的一行人带回询问。据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介绍,他们均来自甘肃省岷县,彼此熟悉,且均是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行乞”。乞讨儿童中,最小的仅6岁,最大的12岁。而他们的母亲,最大的40岁,最小的29岁。  在童童看来,外出乞讨就像父母外出打工一样。7月初,上学前班的童童放假,用8天的时间写完作业后,在母亲刘美芬的亲戚张玲梅的带领下,和母亲及姐姐芳芳(化名)北上“淘金”。  “看到有年轻的叔叔或阿姨,就上去问他(她)要钱,记住没?”姐姐芳芳和母亲如是教育童童。“叔叔给点钱……”芳芳率先出击,在顺利拿到1元后,胆怯的童童被母亲推向前。学着姐姐的样子,童童开始向行人要钱,“姐姐给我点钱吧!”“叔叔给点钱……”年幼的童童博得了路人的同情,5毛、1块、2块……不到一个小时,童童顺利将10元收入囊中,收获颇丰的童童获得一根雪糕的奖励。就这样,在零食的诱惑下,童童开始了行乞之路。  12岁的敏敏(化名)与童童有着相同的背景,同样来自甘肃岷县,父母均务农。不同的是,敏敏已有4年的行乞经验,她曾到过湖南长沙、江苏溧阳、江苏泰州,“夏天放假时出去一趟,冬天过完年出去一趟。”一年中,两次外出乞讨,可以支付敏敏一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杂费。  “一开始我也不敢,但看到别的孩子都能要上钱,我也就不怕了。”曾经胆小的敏敏现在成为“头领”,领着4个孩子穿梭在中山西路商业街繁华地段。  不足5平方米的房间内,摆放着两张床,这是童童一家三口,还有婶婶、妹妹的栖身之所。中山西路、新华大街是童童和妈妈、姐姐每天的活动“轨迹”。“每天有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吃,还有小朋友陪我玩”,童童说她喜欢这样的生活。  在海亮广场上班的田女士告诉记者,“最小的孩子也就五六岁的样子,穿着干净,不像是流浪人员。刚开始时,我都会给他一两块钱,还跟他聊天,询问他家里的情况,但孩子好像并不愿意多说。”  “我曾怀疑他们是职业乞讨者,这些孩子可能是‘租来’的。”田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多次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接到报警后,回民区中山西路派出所民警两次赶到现场,把这些乞讨儿童及监护人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  “主要是摸排孩子是否存在被拐卖的情况,其次是否存在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表示。  经警方调查,经过抽血化验、户籍比对,证实这些孩子和妇女确实是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拐卖的情况,因为是亲生子女,所以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也不成立。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庄瑞彪律师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制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对乞讨的未成年人,其解决办法和管制手段仍然同成年人混杂在一起。救助办法代替收容遣送制度后,对未成年人乞讨者和成年乞讨者‘不加区别’地一律实行自愿救助。”他说。  此类尴尬已经出现。警方透露,童童的父母等乞讨人员被送往救助站后,很快离开了。他们认为,尽管救助站不愁吃喝,但她们带孩子乞讨是为了“挣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皮艺军向记者进一步分析,家长唆使未成年人行乞,已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家长不能将小孩当成私有财产而随意处置。当孩子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公权力可以进行干涉。”  记者查询发现,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在发达国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然,在提起诉讼前后,都不存在抚养孩子的困难,因为政府有各种救助机构。当前我们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类似案件的现实问题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庄瑞彪表示。  “如果要罚款,弱势群体哪儿来的钱?如果要拘留,那孩子的住处又成了问题。”皮艺军道出了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行乞案件时的窘境。  3)某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儿童保护,痛着痛着就麻木了》的评论文章:  在一天之内,我连续读到了三条近期发生的儿童伤害新闻:“和公公争吵后逼亲生儿女喝农药,四川宜宾一28岁母亲被刑拘”“山东少女自拍视频称被继父虐待,警方介入调查”“贵州五岁小女孩疑遭生父毒打,受伤严重躺路边发抖”。这三个事件被媒体密集曝光,如果你愿意仔细查看,其实它们任何一条都堪称“触目惊心”,不过它们没有一个上“头条”。面对类似这样的新闻,我猜测不少人已经到了“过目即忘”的地步。  让我们的记忆往前回溯,前几天有一个“与猪共舞”的男孩吸引了不少人的关注,包括一些民间公益组织的关注。但他现在过得如何了,有谁能告诉我吗?同样,校园暴力、儿童拐卖、留守儿童死亡、儿童性侵、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这些对于儿童的伤害,几乎都曾经重复、反复出现,而且总是在热闹了一阵之后,迅速被人遗忘。  这么密集的儿童伤害事件反复发生,这么多儿童伤害的形式重复出现,其实已经证明:儿童保护问题,我们讨论得多,实际重视却不够,有效的措施,尤其是儿童保护的立法没有跟上。如果政府对待儿童保护问题,能做到敏捷、果断,事情或许会好很多。这并非因为“出了事就只知道找政府”,要知道,儿童并非家长的私产,而是整个社会的未来。  1874年,纽约市的“玛丽艾伦案例”让政府下定决心改变“不干涉家庭生活”的原则,政府开始介入家庭担当起儿童保护的责任;1972年,英国发生肯费特冤案,促使英国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建立讯问未成年人时需要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制度;1994年,美国一名叫做梅根的女孩遭遇性侵致死,直接催生了美国各州颁布梅根法案;1996年,美国得克萨斯州,9岁女孩安珀•哈格曼失踪和死亡,催生了著名的“安珀警戒”;1997年,日本神户两名儿童被害、分尸,促使日本修改《少年法》……  国外的这些立法或全国性儿童保护机制的设立,几乎都建立在一次次的痛苦经历之上。这也说明,每一次悲剧的发生,都不应该被轻易地遗忘和漠视,它应该催生出实际行动,尤其是立法保护儿童,而不应该仅仅成为一次次无解的空谈。  保护儿童,在立法方面可能还有很多事情可以做,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做。一次次的儿童伤害的悲剧,实际上就是立法的“需求”,诸多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需求。悲剧的发生是让人痛苦的,但最可怕的,并不是痛苦本身,而是我们痛着痛着就“习惯”了、麻木了。更何况,在儿童保护领域,还有无数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我们本不需要那么多的痛苦才能“警醒”,有些工作完全可以做在痛苦来临之前。  4)随着时代变迁,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社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少年儿童面临的成长环境较之以往更加危机起伏。正因为这样,儿童保护工作也应顺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相比成年人,儿童本就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如何全方位无死角地呵护儿童成长,为每一个孩子撑起一片湛蓝的天空,值得我们共同思索。  尽管儿童保护理念早就扎根大多数人心中,却仍有不和谐的音符搅扰着儿童成长,侵害儿童权益的现象屡见报端。从屡见不

给定资料1.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儿童是弱小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儿童是无辜的,伤害和痛苦不应该由他们承担。有人说,要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消考察三件事,而其中首要是看他们怎样对待毫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儿童。传统文化里,“幼吾幼”本是人伦底线,而对底线尚不能达到者,“清官难断家务事”又往往成为他人或社会介入纠错的障碍。现实中,南京饿死女童案、汕头父亲虐子案在激起公愤的同时,也拷问着法律的底线。传统观念要转型,养育儿女不仅是家庭私事,对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父母,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进行干预。2015年2月4日,在立法规定可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近30年后,我国出现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例。此前,类似案例最终难以执行和落实,皆因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之后,庇护场所的缺位让谁来兜底的疑问无以回应。俗话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在明确了失责甚至虐待的细则之后,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设立完备的防范网络以及后续保障体系。剥夺监护权后,孩子去哪儿?监护权可以转移,但是孩子的生活质量和成长学习不应该因此受到重大影响。不能让孩子才出火坑,再入冰窟。这正是从“亲权绝对”向“国家亲权”转变的关键,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因为孩子不仅是父母的子女,更是国家和社会的一员。父母失责,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兜底补漏的责任。只有在建立起能够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呵护关爱的庇护场所之后,“国家亲权”才有足够的底气剥夺“失职”家长的监护权。由于在儿童权益保护上投人关注、资源和经费的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匹配,我国迄今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和执法链条与网络,结果导致儿童保护的责任主要被推给了客观上力有不逮的家庭和社会,从而出现一系列恶性事件。儿童不仅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国家的未来星。必须尽快在立法中明确国家应在儿童保护中承担最终责任,确立“国家亲权原则”,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行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和惩治针对儿童的犯罪,设计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加大对儿童保护的经济投入,设计详细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政策和法律上鼓励支持家庭育儿;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监护,由政府来养育儿童;要求和鼓励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在怀疑存在“孩子受伤害”的情况时,必须马上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让儿童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童年。2.(小标题一)_______________8月4日,贵州毕节两名留守儿童在家中被害;6月27日,湖南湘潭一名男孩闷死车中;5月3日,南京两岁女童误服药物死亡……据统计,仅2015年5月以来,全国已有不少于十起监护不力导致少年儿童遭受伤害的事件发生,引发社会各界的频频问责:“到底谁来保护我们的孩子?”“尽管各个法规条例均规定了监护制度,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从整体上来说,儿童保护法原则性大于操作性,政策性大于实用性。”南京市江宁区司法局江宁街道司法所所长柳莉说。在这个背景下,南京于2014年起着手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5年7月,条例草案以议案形式报送南京市人大审核,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列出监护人不得实施五种行为: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小标题二)南京市民朱国安认为:“新法草案翔实周密,旨在强制监护人给孩子更充足的保护。但现实是父母需要挣钱养家,有的家庭不仅是双职工家庭,甚至一人身兼多职,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禁止孩子独处的规定让监护人有心无力。”市民王林也认为,“禁止让未满六周岁的儿童独处”的规定,是“保姆式”的条例。“‘独处’一词字面上好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界定,因为孩子是活的,可以四处走动。”也有市民持支持态度。南京市鼓楼区市民李先法说:“条例草案有效补充了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中国在法律上确立强制剥夺失职家长监护权制度长达20年之久,然而由于规定模糊、各部门责任未落实等因素,导致该制度缺乏操作性。而这个条例草案细化了监护人的禁止性行为和撤销监护权的条件,并完善了监护人的变更条件及程序。”(小标题三)______2013年南京饿死女童案后,社会各界关于制定地方性儿童保护法规的呼吁一直很强烈。针对此次南京新制定的条例草案,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宝刚认为,中国缺少系统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法规,更缺少执行力。他呼吁政府既要注重立法,更应从三方面入手增强执法力度:首先,____________。“保护儿童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行政机构等,条例草案中对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需要严格的、对应的法律责任予以保障,应明确规定违规主体将受到哪些惩罚。”其次,_____________。“作为主责部门,南京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要更细致地开展工作,集中力量保护儿童,早日改变目前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分别负责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孤儿、弃婴的局面。”最后,____________。“根据各类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遇难事件,有超过一半的事件发生时,孩子处于无人看管状态。监护人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要等到悲剧来临,才追悔莫及。”3.2015年7月下旬,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西路的繁华地段,一群乞讨的小孩异常活跃,看到有行人经过就伸出手去,更有甚者抱着行人的腿,直到行人掏出钱包拿出纱票,才肯松手。童童(化名)就在其中。8月11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岗勤大队经过摸排,将行乞的一行人带回询问。据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介绍,他们均来自甘肃省岷县,彼此熟悉,且均是父母带着自己的孩子“行乞”。乞讨儿童中,最小的仅6岁,最大的12岁。而他们的母亲,最大的40岁,最小的29岁。在童童看来,外出乞讨就像父母外出打工一样。7月初,上学前班的童童放假,用8天的时间写完作业后,在母亲刘美芬的亲戚张玲梅的带领下,和母亲及姐姐芳芳(化名)北上“淘金”。“看到有年轻的叔叔或阿姨,就上去问他(她)要钱,记住没?”姐姐芳芳和母亲如是教育童童。“叔叔给点钱……”芳芳率先出击,在顺利拿到1元后,胆怯的童童被母亲推向前。学着姐姐的样子,童童开始向行人要钱,“姐姐给我点钱吧!”“叔叔给点钱……”年幼的童童博得了路人的同情,5毛、1块、2块……不到一个小时,童童顺利将10元收入囊中,收获颇丰的童童获得一根雪糕的奖励。就这样,在零食的诱惑下,童童开始了行乞之路。12岁的敏敏(化名)与童童有着相同的背景,同样来自甘肃岷县,父母均务农。不同的是,敏敏已有4年的行乞经验,她曾到过湖南长沙、江苏溧阳、江苏泰州,“夏天放假时出去一趟,冬天过完年出去一趟。”一年中,两次外出乞讨,可以支付敏敏一年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杂费。“一开始我也不敢,但看到别的孩子都能要上钱,我也就不怕了。”曾经胆小的敏敏现在成为“头领”,领着4个孩子穿梭在中山西路商业街繁华地段。不足5平方米的房间内,摆放着两张床,这是童童一家三口,还有婶婶、妹妹的栖身之所。中山西路、新华大街是童童和妈妈、姐姐每天的活动“轨迹”。“每天有方便面、火腿肠、八宝粥吃,还有小朋友陪我玩”,童童说她喜欢这样的生活。在海亮广场上班的田女士告诉记者,“最小的孩子也就五六岁的样子,穿着干净,不像是流浪人员。刚开始时,我都会给他一两块钱,还跟他聊天,询问他家里的情况,但孩子好像并不愿意多说。”“我曾怀疑他们是职业乞讨者,这些孩子可能是‘租来’的。”田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多次报警,希望公安机关尽快调查。接到报警后,回民区中山西路派出所民警两次赶到观场,把这些乞讨儿童及监护人带到了附近的派出所进行调查。“主要是摸排孩子是否存在被拐卖的情况,其次是否存在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岗勤大队教导员李百岐表示。经警方调查,经过抽血化验、户籍比对,证实这些孩子和妇女确实是母子(女)关系,不存在拐卖的情况,因为是亲生子女,所以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行为也不成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庄瑞彪律师向记者分析,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规制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对乞讨的未成年人,其解决办法和管制手段仍然同成年人混杂在一起。救助办法代替收容遣送制度后,对未成年人乞讨者和成年乞讨者‘不加区别’地一律实行自愿救助。”他说。此类尴尬已经出现。前述警方透露,童童的父母等乞讨人员被送往救助站后,很快离开了。他们认为,尽管救助站不愁吃喝,但她们带孩子乞讨是为了“挣学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皮艺军向记者进一步分析,家长唆使未成年人行乞,已侵犯了孩子的人格权。“家长不能将小孩当成私有财产而随意处置。当孩子个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公权力可以进行干涉。”记者查询发现,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已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监护人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发达国家,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当然,在提起诉讼前后,都不存在抚养孩子的困难,因为政府有各种救助机构。当前我们法院不敢轻易受理类似案件的现实问题在于,真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谁来养孩子?”庄瑞彪表示。“如果要罚款,弱势群体哪儿来的钱?如果要拘留,那孩子的住处又成了问题。”皮艺军道出了法院处理未成年人行乞案件时的窘境。4.“黄荆岭,石头壳,缺少水田,光棍多,讨十个媳妇,五个跟别个。漫山遍野的石头地里,长出粗粝的黄荆条。”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