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划中的不合理之处包括:
(1)总体布局结构为“二主、三副”不合理(E组团没有成为核心组团的条件);
(2)道路交通中没有新增加高速公路出入口3的必要;
(3)城市快速路系统设置不合理;
(4)E组团与A组团之间只有一条城市主干道,交通联系不便,不合理;
(5)在上风上水方向的C组团安排新型建材及水泥厂,不利于环境保护,选址不当;
(6)污水厂1在水厂3上游选址不当,污水厂数量偏多,基础设施重复建设造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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