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A、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B、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C、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D、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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