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A公司建造一个生产车间,包括厂房和一条生产线两个单项工程,厂房造价为130万元,生产线安装费用为50万元。2012年采用出包方式出包给甲公司,2012年有关资料如下:
(1)1月10日,预付厂房工程款100万元;
(2)2月10日,购入生产线各种设备,价款为580万元,增值税为98.6万元,运杂费5万元(不考虑运费增值税抵扣的因素),款项已支付;
(3)3月10日,在建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共计1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4)4月16日,将生产线的设备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安装;
(5)5月31日,结算全部工程款项,差额以银行存款支付;
(6)5月31日,生产线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为10万元,试车形成的副产品对外销售价款为5万元,均通过银行存款结算(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7)6月1日,厂房、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交付使用。编制3月10日支付管理费、征地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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