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生前有房屋数间,坐落于A县城,系1993年购买,并已经经县房地产管理所鉴证发给正式契约。吴龙去世后,房屋由昊妻刘氏和两个儿子居住,另有两个儿子在外埠工作。A县开展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后,刘氏和两个住A县城的儿子准备借此机会分得房产,经与外埠两个儿子多次协商,意见终不统一。因该地登记期限将到,刘氏和儿子们商定仍以吴龙名义申请登记。A县登记发证办公室见房地产管理所发的正式契约后,便收回原契约,同意仍以吴龙的名义登记,并发给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在此案例中,A县登记发证办公室的做法()。
A.对的
B.错的
C.无论发证与否,都有一定道理
D.吴龙既已死亡,产权应收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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