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9年10月25日从外地某钢铁厂购进钢材一批,钢铁厂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甲公司业务人员。2009年10月28日业务人员在返程途中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甲公司立即于2009年10月31日派相关人员去钢铁厂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希望钢铁厂再开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钢铁厂财务人员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的财务经理咨询,钢铁厂是否可以拒绝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钢铁厂不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他们公司怎样才能取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最迟应何时办妥各项相关手续才能保证进项税额的抵扣?
相关热点: 钢铁厂 增值税 抵扣联
有疑问?点此联系我们
收藏该题
查看答案